違約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2***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性***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四***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國的違約金制度相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作了新的規定。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也可能低於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作了規定。其特點是:

  ***1***以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為條件;

  ***2***經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關於違約金的增加,《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還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違約金的減少,《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還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五***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對此擔保法作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第115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在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如一方違約,定金罰則即成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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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責任的基本介紹

  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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