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及承擔方式
【論文摘要】違約責任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本文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內涵界定、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形態、承擔方式四個主要方面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加強對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的準確理解與適用,對更好地為我國市場經濟服務,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
【論文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本文結合《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涵、歸責原則、樣態及承擔方式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違約責任的內涵界定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在英美法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而在大陸法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之中,或者被視為債的效力的範疇。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絡,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原則,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也要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歸責即責任的歸屬,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後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
(一)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外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違約方不論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採取嚴格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有其優點:
1.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受害方只須證明違約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無須證明違約方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違約方亦無須證明自己對於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主觀上無過錯,只要有違約行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與違約責任直接聯絡,有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即有違約責任,兩者互為因果關係,這樣有利於增加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促使當事人認真對待合同,從而保證合同的嚴肅性。
3.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的。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過是執行當事人的意願和約定而已。
(二)違約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輔
我國《合同法》在堅持嚴格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的同時,規定了過錯歸責原則。這符合我國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貫的內容和精神,可以說是對我國合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總結:1.《合同法》總則對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責任免除(第53條)、預期違約責任(第108條)、加害給付責任(第112條)等;2.《合同法》分則關於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189條)、承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222條)。
【論文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本文結合《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涵、歸責原則、樣態及承擔方式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違約責任的內涵界定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在英美法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而在大陸法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之中,或者被視為債的效力的範疇。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絡,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原則,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也要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歸責即責任的歸屬,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後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
(一)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外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違約方不論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採取嚴格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有其優點:
2.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與違約責任直接聯絡,有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即有違約責任,兩者互為因果關係,這樣有利於增加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促使當事人認真對待合同,從而保證合同的嚴肅性。
3.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的。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過是執行當事人的意願和約定而已。
(二)違約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輔
我國《合同法》在堅持嚴格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的同時,規定了過錯歸責原則。這符合我國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貫的內容和精神,可以說是對我國合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總結:1.《合同法》總則對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責任免除(第53條)、預期違約責任(第108條)、加害給付責任(第112條)等;2.《合同法》分則關於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189條)、承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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