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會引起合同違約,而一旦合同違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餘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強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後,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二、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四、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五、擔保責任。

  依照《擔保法》規定,為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合同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責任。

  租房合同違約責任

  1、租房協議違約責任,在於租客方面,雙方簽訂是定期租賃合同,未經租客同意,房東若在租賃合同規定期限內,隨意將房子轉租給他人,屬於房東單方違約。此時,租客不僅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也可要求房東承擔他重新租房的實際損失費用。

  若雙方簽訂是不定期租賃合同,房東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必須承擔租客因此造成的損失。

  2、租房協議違約責任,在於房東方面,未經房東同意轉租,租客若在租賃合同規定期限內,隨意將房屋轉租給他人,並且在租賃合同明確規定禁止轉租,屬於租客單方違約,此時房東既可以主張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又可以追究租房協議違約責任,並可以要求租客承擔相應的賠償。

  經房東同意轉租,租客就可以合法地將房屋轉租,這種情況下租客就不涉及違約,房東也無權扣除相應的違約金,並且房客與租客之間的租賃合同仍然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