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掛牌可否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那麼你知道新三板掛牌可不可以股權代持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股權代持的相關法律知識。

  新三板掛牌不可股權代持

  新三板不予股權代持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

  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若企業存在股權代持不直接影響其新三板掛牌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

  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資訊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資訊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資訊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資訊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

  ***1***股份代持的原因;

  ***2***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

  ***3***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

  ***4***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

  ***5***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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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的分類

  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2],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併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單獨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

  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儘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普通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