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可否全權代理

  “全權代理”或“全權委託”來源於法語中的軍事術語“carte blanche”,字面意思為“空白的紙”,是戰敗方投降後遞交給戰勝方的“空白協議書”,意味著戰敗方無條件接受戰勝方的任何條件。後來,該詞彙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使用。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全權代理的相關法律知識。

  離婚案件最好不要全權代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5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許可權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一般代理許可權的代理人可以代為提交證據、參加庭審、法庭辯論等,但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出庭。而擁有“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則可以從事上述代理行為,一般情況下不要求當事人親自出庭。“全權代理”屬生活用語,相當於“特別授權”,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出具授權委託書時,代理許可權必須明確具體。如果當事人向法院遞交的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離婚案件由於涉及當事人的身份關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關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況,只有當事人到場才有利於查清事實。《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應當參加庭審。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子女撫養問題等實體權利的處分也應由當事人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即使當事人出具了“特別授權”的授權書,一般仍應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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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權代理、特殊代理與一般代理的區別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況下所擁有的代理許可權,特殊代理是指經過特別授權於具體事項,不同於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權代理如果沒有指明具體代理事項,作為一般代理處理。

  2、這三者多出現於訴訟法中,在訴訟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許可權外,往往還可以處理實體上的權利和比較重要的訴訟程式上的權利,如民事訴訟中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權利。《民訴意見》第六十九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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