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特別程式內容是什麼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麼你聽說過公證的特別程式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證的特別程式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證的特別程式內容
公證特別程式是公證機關在辦理特定公證事務時。依照法律規定所適用的公證程式。特別程式只適用於法律規定的特定的公證事務。公證特別程式主要包括內容:
***1***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必須派公證員親臨招標投標,開獎、拍賣活動現場,對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和法律監督。對真實、合法的,承辦公證員應當當場宣讀公證詞,並在7日內作成公證書發給當事人。如果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承辦公證員應當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2***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要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1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1名公證員辦理,但辦理時應有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公證筆錄上簽名。
***3***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時,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對不易儲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機關可以進行拍賣,然後儲存其價款。對超過20年仍無人領取的提存物品,應視為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4***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35條規定的,公證機關應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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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效力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