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贈與的房產怎麼算

  導讀:離婚意味著解除婚姻關係,夫妻雙方之間也沒有法律上的關係了,但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解決了,離婚後還會有一大堆的問題需要解決。

  事件回放

  艾女士***化名***與唐先生於2009年登記結婚,2010年二人共同出資270萬元購買了位於豐臺的一套房產,2011年2月,二人感情破裂並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二人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這套房產贈與給艾女士的婆婆。但離婚後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2012年8月,艾女士找到婚姻律師要求重新分割該房產。

  唐先生堅稱離婚協議有效且在民政部門有登記備案,故不同意艾女士重新分割房產的要求。

  律師分析

  律師對此提出了自己的訴訟意見:1、該離婚協議屬於部分有效,即雙方離婚的約定有效,但涉及房產處置的約定無效,因為作為贈與,應當包括出贈方與受贈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離婚協議裡沒有,也不可能有受贈方即艾女士婆婆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故該贈與的約定並不成立;2、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所謂實踐性合同簡單點說就是要完成交付才生效的合同。本案中,艾女士與唐先生離婚後並未將房產過戶給婆婆,故贈與行為沒有完成,因此艾女士有權利撤銷對婆婆的贈與。

  最終,法院判決重新分割了房產,艾女士獲得了自己應得的補償。

  知識延伸:

  《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