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的工資怎麼算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對於病假期間的工資問題一點概念都沒有?不知道公司給的工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那麼本文將為你解答。
勞動法對病假工資的有關問題
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說《條例》針對員工病假期間支付的工資給出了下限的標準,即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但高於這個標準的不在此限,同時該條還明確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為《條例》屬於地方性規定,從法律效力上講,法律、法規明顯高於地方規定,所以《條例》第二十四條針對病假期間員工的工資支付標準設定兩個條件,一是最低下限的規定,二是如果有法律、法規對病假期間工資有規定的,優先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實踐中部份企業存在疑惑,針對廣州市勞動局頒發的《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的檔案又該如何適用呢?《辦法》第十一條針對員工在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辦法作出更具體的規定,《辦法》將員工在病假期間享受的病假工資標準以“病假期6個月以上或以下”和“被授予勞動模範、建國前參加革命的”兩種分類,為進一步保障員工在病假期間得到充分的救濟,鼓勵用人單位在原規定的標準提高5%-10%的比例發放病假待遇,並且在第四款明確了不得低於最低標準的下限規定。
但從法律效力來分析,《條例》是由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辦法》是由廣州市勞動局頒發的地方部門規章檔案。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另外從兩份檔案頒佈的時間上來分析,《辦法》是1998年9月30日施行的,《條例》是2005年5月1日施行的。由此可知《辦法》的效力顯然低於《條例》,由此我們認為在廣東省範圍內針對員工病假工資支付的標準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應當是合法的。
勞動法對長期病假工資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可見一斑,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在《辦法》與《條例》不相牴觸的情況下,在廣州市轄區內的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適用《辦法》中關於員工病假工資待遇的規定,同時應當注意勞動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廣州市在1998年9月30日施行的《辦法》中醫療期的規定上限是有區別的,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在操作時應當注意。
勞動部勞部發[1995]202號關於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規定:企業中長期病休、放長假和提前退養的職工***注:固定工***,仍是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定,長期病休期間仍需憑病假建議書辦理續假手續。單位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或勞動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長期病休職工進行復查,複查間隔期限不應超過3個月。一般長期病假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超過規定醫療期的,需重新評定崗位級別,醫療期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病假期間員工工資的發放標準: 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
通過以上解讀,相信你對病假期間的工資問題不再迷惑了吧。下次就可以放心地請病假了,不過小編還是希望你能身體健康,永遠不用請病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