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訴離婚要如何分割房產

  在離婚的時候,房產是很多夫妻會遇到的難題 ,那麼,夫妻起訴離婚房產是如何分割的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夫妻起訴離婚的分割房產方法,希望能幫到你們。

  夫妻起訴離婚的分割房產方法

  1、夫妻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當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夫妻離婚房產過戶的費用

  一、稅類:

  1、契稅:

  離婚房產過戶是否收取契稅分情況處理:夫妻離婚,對共有房產重新分割或歸屬一方的,不徵收契稅。原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離婚時權屬發生變化的,應按贈與行為徵收契稅。

  2、印花稅:房地產權屬證書每本5元。

  二、費類:

  1、登記費: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非住房,權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納;經濟適用住房登記,按每套房屋40元交納登記費。

  2、轉讓手續費: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非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8元交納,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3、工本費:核發一本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地產權利人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4、土地登記費***圖紙資料費***:權利人按照津價房地[2005]438號、津國土房財[2006]1272號、津政發[1991]53號檔案規定的標準交納。

  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憲法原則,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整體來說,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於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

  另外,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不致使他們在父母離婚後生活水平的急劇變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於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於生產和生活。

  5、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願,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