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產品和銀保產品要如何區別

  銀行理財產品,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銀保理財產品由銀行、郵政、基金組織以及其他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合作,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向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銀行理財產品和銀保產品的相關法律知識。

  銀行理財產品和銀保產品的區別

  不少人購買保險時候,沒有仔細瞭解保險條款,最後發現自己買錯了,損失一大筆錢。而你是否能分清銀保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我們可以從期限、起點、繳費期限、購買年齡、收益構成、銷售主體方面來分析。


  對於一些理財型保險產品或是萬能壽險,不少市民只注意到了“高收益”、“保障功能”等,卻忽視風險提示,糊里糊塗購買後又反悔。保險產品雖也是一種理財產品,但它強調的是保障,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只是附加功能。

  購買的究竟是銀保產品還是銀行理財產品?建議分清銀行理財產品和銀保理財產品的區別,防止霧裡看花,才能挑選到最適合自己的產品。

  首先,期限、起點不同。一般銀行理財產品的期限比較短,少則幾天多則一兩年;而銀保理財產品的期限較長,少則三年,多則幾十年。同時,銀行理財產品起點較高,一般為五萬元;銀保理財產品起點較低,幾千元或一兩萬元即可購買。投資者一旦遇到期限較長、起點低於五萬元的產品,就很有可能是保險產品。

  其次,繳費期限不同。所有銀行理財產品都是一次交清;而銀保理財產品有的需要一次性交清,有的則需分期繳費。

  第三,購買年齡不同。所有銀行理財產品均沒有投資人的年齡限制;而銀保理財產品有投保人年齡的限制,一般不超過60週歲。

  第四,收益構成不同。銀保理財產品一般分為固定收益加上分紅收益,凡是提到分紅類的理財產品,多是銀保類產品。

  最後,銷售主體不同。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合同上,是以銀行作為銷售主體的,所蓋公章是銀行的;而在銀保理財產品的銷售合同上,出現的都是保險公司的名稱,所蓋的公章也是保險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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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理財產品的構成要素

  1、發行者:也就是理財產品的賣家,一般就是開發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投資人一般應該注意發行者的研發、投資管理的實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資渠道是有資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機構可能沒有資格參與這些投資,這樣就對發行者造成了投資方向的限制,最終會影響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因此,實力雄厚的機構的信用更加可靠。

  2、認購者:也就是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人。有些理財產品並不是面向所有公眾的,而是為有針對性的認購群體推出的。

  3、期限:任何理財產品發行之時都會規定一個期限。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較短,但是也有外資銀行推出了期限為5~6年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應該明確自己資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資期內可能的流動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當投資長期理財產品時,投資人還需要關注巨集觀經濟趨勢,對利率等指標有一個大體的判斷,避免利率等波動造成損失或者資金流動性困難。

  4、價格和收益:價格是金融產品的核心要素。籌資者出售金融產品的目的是為了得到相當於產品價格的收入,投資人的投資額正好等於其購入的金融產品的價格。

  對理財產品而言,其價格就是相關的認購、管理等費用以及該筆投資的機會成本***可能是利息收益或其他投資收益***。

  投資人投資於該產品的目的就是獲得等於或高於該價格的收益。

  收益率表示的是該產品給投資人帶來的收入佔投資額的百分比。它是在投資管理期結束之後,按照該產品的原定條款計算所得的收益率。

  5、風險:在有效的金融市場上,風險和收益永遠是對等的,只有承擔了相應的風險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收益。在實際執行中,金融市場並不是總有效或者說不是時刻有效的。

  由於有資訊不對稱等因素的存在,市場上就可能存在低風險高收益、高風險低收益的可能。所以投資人應該詳細瞭解理財產品的風險結構狀況,從而對其做出判斷和評估,看其是否與所得的收益相匹配。

  6、流動性:流動性指的是資產的變現能力,它與收益率是一對矛盾,這也就是有些經濟學家將利息定義為“流動性的價格”的原因。

  在同等條件下,流動性越好,收益率越低,所以投資人需在二者之間作出權衡。

  7、理財產品中巢狀的其他權利:推出的理財產品,尤其是一些結構性理財產品中,常常嵌入了期權等金融衍生品。例如:投資人可提前贖回條款,可提前贖回是一項權利***儘管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銀行的可提前終止的權力則是有利於銀行的條款。

  所以,投資人選擇理財產品時應該充分發掘其中的資訊,並充分利用這方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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