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誠信缺失的案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企業的規模效益及競爭力都取得了顯著提升,但是企業財務管理卻不斷出現問題,尤其是會計誠信缺失問題,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可持續和健康穩定發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案例一:陳某今年35歲,從2000至2007年擔任南方五交化公司出納兼任九龍坡分公司會計的職務。陳某非常喜歡買衣服,但由於收入不高,便打起了歪主意。之後,“她兩三天就換一套名牌。”同事很豔羨。陳某的異常引起了公司懷疑,公司悄悄安排人查賬,發現她挪用了公款44萬元。江北區檢察院指控,其中19萬餘元,是她用作廢的支票存根記賬的手段非法侵佔,另外20餘萬是她直接挪用的。

  案例二:33歲的劉冬輝是北京通州人,曾先後在蔡某***另案處理***控制的北京都誠易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聖誠科貿有限公司、北京報捷文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做兼職會計。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間,她在明知這三家公司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受蔡某的指使,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義先後從北京市門頭溝區國稅局、北京市宣武區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75份,並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蔡某單獨或夥同王某***另案處理***等人將劉冬輝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45份為多家單位虛開,虛開稅款共計人民幣209萬餘元,已抵扣稅款共計人民幣191萬餘元。案發後,追繳稅款共計人民幣56萬餘元。

  案例三:劉金紅是河南省新鄉縣人,30出頭,先後在該縣某農村信用社任出納、會計等職務。2007年,她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公款轉到幾個熟人的存摺上,共計50萬元,並將這些公款用於購房、購車和其他費用。2008年,為了儘快還清挪用的公款,劉金紅又以家人辦的某印刷有限公司需要驗資為理由,找到縣某公司的出納張某,用過期的銀行承兌發票騙取現金80萬元。不久案發,劉金紅主動投案自首,並退出贓款46萬元。

  篇2

  案例1 :某置業投資諮詢發展有限公司,以擔任公司會計出納毛女士利用職務便利、扣取佔有公款13.4萬餘元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毛士士如數返還該筆錢款並辦理財務賬冊移交。在法院的主持下,毛女士返還了該公司明細賬,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退還錢款之訴不予支援。

  毛女士2005年1月受聘擔任該公司的財務,後兼任會計出納工作。2007年5月11日,公司通過手機簡訊通知毛女士不要再來公司工作,隨後雙方的勞動關係於該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該公司以毛女士佔有公款15萬餘元,訴至法院。

  案例2: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期間,陳某利用其擔任番禺區一電子廠財務會計,負責該廠員工工資計算和發放的職務之便,每月在工資表格合計欄上,加大幾百元至幾萬元不等的金額。然後,陳某在交給銀行劃撥工資的工資劃撥明細表上,以其弟弟和男朋友的名義虛設兩個員工賬戶,使加大的金額劃撥到自己的工資賬戶及弟弟、男友的賬戶上。經審計,兩年期間,陳某加大工資額共計人民幣782101元轉入賬戶並佔為己有,且用於日常消費。

  去年6月3日,該廠出納員在列印銀行清單時發現賬單異常後,陳某即向電子廠領導交代侵佔錢財的事實,並於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訴機關就其指控的事實提供了電子廠責任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司法會計鑑定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構成職務侵佔罪。庭審過程中,陳某承認控罪,沒有辯解。

  篇3

  犯罪嫌疑人王某,49歲,南京某建築工程總公司路橋工程公司會計出納。犯罪嫌疑人馬某,50歲,南京某建築工程總公司路橋工程公司副經理。犯罪嫌疑人陳某,36歲,南京某建築工程總公司路橋工程公司辦公室主任。

  2009年6月21日下午2時許,南京市紀委找犯罪嫌疑人王某、馬某到總公司辦公室談話。在談話中,王某交代了路橋公司私設小金庫的事實,並讓其妻從家中送來了他製作的記載小金庫帳目來源及大致去向的U盤,以及存放小金庫資金的銀行卡。紀委當即追問小金庫的明細帳目,王按照事先和馬、陳竄通好的,向紀委謊稱帳目已被銷燬。談話結束後,陳某、馬某、王某隨即聚在一起商量,陳某提出帳冊不能留要處理掉,馬、王均表同意,於是連夜由駕駛員孫冬成***已取保候審***開車帶上述人員到王某家中取得小金庫原始憑證後又開車至奧體中心向陽河工地,由陳某、孫冬成將憑證拿到工地民工鍋灶上燒燬。

  上述銷燬的是二處市政重點工程的小金庫明細帳,在1年多時間內,僅這二項工程,路橋公司通過向其水利總公司虛報預付工程款的手段,多次從工程隊提取現金達465.2萬元,其中用於業務招待費達100餘萬元;業務餐費達40餘萬元;專案部獎金、加班費達134萬餘元;有關人員獎金、加班費達37萬餘元;交通、通訊費達2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