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市場經濟的誠信缺失論文
誠信缺失已成為制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首要因素。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市場經濟中的誠信缺失及誠信環境的形成》
摘 要:本文從當前市場經濟誠信缺失的現狀出發,提出之所以呈現為誠信缺失的危機態勢,是我國處在新舊交替轉型時期的必然結果,而要走出誠信危機,需要從轉型時期的特點出發對症下藥,才能有效治理這一現象。
關鍵詞:社會轉型;市場經濟;誠信缺失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69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1-150-03
一、誠信缺失的現象及後果
一誠信缺失的現象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自古以來,中華民族就以誠信著稱於世,而誠信也使中華民族得以延續至今。然而,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社會誠信缺失問題也愈演愈烈。近年來,伴隨著新聞媒體的連續披露,“蘇丹紅事件”、“過期食品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鉻超標藥用膠囊事件”中,民眾對於產品和服務的滿意度呈逐年下降的趨勢,而我國食品、藥品的安全問題則屢次成為社會公眾討論的熱門話題。
食品、藥品行業的失信行為固然令人觸目驚心,但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中的失信行為絕非僅限於食品、藥品行業,涉及的市場主體也絕非企業一方。事實上,包括投資業、金融業在內的多個行業都或多或少存在失信行為,而有關金融消費者惡意透支、地方政府部門虛報統計數字等諸如此類的訊息也不斷見諸報端。此外,金融欺詐、走私販私、騙匯逃匯、偷稅漏稅、虛假報表、黑幕交易、價格陷阱、偽裝上市、惡性競爭、智慧財產權侵權、地方保護與機構腐敗等行為也不斷湧現,可以說,當前我國市場經濟中的不誠信現象,已然呈現出領域眾多、形式複雜的特點。
二誠信缺失的危害
通常來說,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主要有企業、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贏利性機構,而誠信缺失現象給上述各方市場主體都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1. 誠信缺失對於企業的影響。對於企業來說,通過欺詐手段逃避市場監管、侵害消費者的利益的確有可能在短期內獲取高額利益,但從長遠來看,企業的誠信缺失既不利於自身商譽的培養和品牌的形成,也不利於提高自身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進而會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逐步喪失競爭力。而相應地,由於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較差,消費者也會對企業缺乏信任,進而會加速相關企業退出市場的步伐。此外,一旦企業因不誠信行為給社會造成危害,其不僅僅要賠償有關各方的損失,而且相關管理、負責人員也有可能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
2.誠信缺失給消費者帶來的危害。可以說,市場經濟缺少誠信,遭受損失最大的就是消費者。消費是生產的動力和目的,也是商品生產的最終環節。然而,由於缺失瞭解商品和服務相關資訊的渠道,消費者在經濟活動中處於弱勢地位,一旦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製造假冒偽劣商品而失信於民,消費者極有可能會蒙受經濟損失,有時甚至會付出生命。可以說,如果誠信缺失現象得不到有效治理,不僅會使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遭致侵害,而且有可能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威脅社會的和諧穩定。
3.誠信缺失對於政府的影響。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介入市場的途徑一般是通過指定巨集觀的經濟政策和對市場進行巨集觀的監督管理。市場誠信的缺失有可能會導致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進而產生信任危機,同時,由於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往往會威脅到整個社會的穩定,進而對政府決策的順利實施產生負面影響。
4、其他影響。誠信缺失不利於良好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方式也會由通過提高生產技術改善經營管理轉向“權利尋租”,“非法經營”,進而使整個市場經濟秩序陷入混亂。而在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背景下,即使我國有著巨大的市場潛力,也會因為市場信用缺失,使各國的投資者不願與我國的企業進行貿易往來或者到我國來投資,進而會影響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執行。同時,信用缺失造成的假冒偽劣產品氾濫,嚴重影響了我國商品的國際聲譽,降低了我國企業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二、轉型經濟與市場失信
與西方相比,中國傳統社會的商品經濟並不發達,在商品交易中人的因素往往決定著交易的成敗,契約只是起到一個形式上的作用,它並沒有實質上的合同約束力,也沒有相應的保護這種契約順利履行的法律機制。另外,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逐步建立,市場經濟的交易規則與我國傳統的交易倫理在經濟轉型中激烈摩擦,使得社會上有些群體利己心膨脹,經濟交往的信任度普遍降低。因此,我國當前的誠信缺失,是與整個社會轉型有著密切的聯絡。
一信用觀念陳舊,信用需求較小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誠信是指人際關係的誠實不欺,言行一致,在本質上更多的是做人立世的基點,是處理人際關係的重要道德原則,屬於一種由人格信任、親緣熟人信任構成的德性範疇。傳統的中國社會是一個人情社會,“人”在商品交易和經濟發展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商品交易往往在“熟人之間”進行,而由於交易雙方彼此熟悉、彼此信賴,所以不誠信現象不易發生。而在現代社會中,由於人員流動較快,市場交易多在陌生人之間開展,貿易的有序進行主要靠合同或者說“契約”加以維繫。由於中國普遍缺乏與現代化程序相適應的文化價值觀念,如契約觀念、競爭觀念、信用觀念等,不知或者不願訂立合同,認為這樣會“傷感情”、“丟面子”,對社會主義經濟國際化、市場化和現代化過程所必須經歷的結構變遷缺少必要的思想準備、智力支援和心理承受力、自覺或不自覺地抵制結構變遷。選擇和接受這一套外來的文化體系和價值觀念的過程必定是漫長和痛苦的。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精明”的市場主體則易採取欺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二信用體系缺失,資訊披露不足
在西方國家,伴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出現,人們逐漸通過契約關係來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係。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契約文明構成了西方的信用文化,而相應地,為使各方在交易過程中遵守市場秩序和契約規則,就必須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以美國為例,企業或個人在經濟交往過程中各種相關資訊都會被“記錄在案”,而政府通過建立相應的“徵信資訊系統”將相關資訊通過合法的程式和渠道予以公佈,這樣就減少了市場參與各方的不誠信行為。而在我國,素來沒有建立“徵信體系”的傳統,個人信用的建立依賴於個人平時的德行和外人對他的熟知程度,而這種信用顯然無法適應人員高度流動的現代社會。況且,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起商品資訊跟蹤制度,商品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亂真以及商品是否安全等資訊很難為消費者所知曉。這種商品資訊跟蹤制度的缺失,使得即便某種商品出現問題,政府職能部門以及消費者也很難了解到問題出現的環節。同時,由於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商品質量等級制度,以及商品質量定期報告制度,某種商品是否合格,以及某種商品處於何種質量等級,消費者均無法知曉,這就為不法企業的失信行為提供了空間。
三法制建設滯後,懲罰力度較弱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較早地開啟了有關信用的立法建設。以美國為例,早在上世紀80年代,該國就出臺了包括《信用控制法》、《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在內的17項信用法案,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相較而言,儘管我國的法制建設已經走過30年,但有關信用立法還較為薄弱。其主要表現為:首先,我國尚未建立信用立法體系。目前,我國並未建立有關信用的立法體系,相關的立法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商業銀行法》等法律,不僅法律條文的數量較少,而且大多隻是較為原則地規定了當事人各方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守誠信原則,而未涉及資信評估、信用資訊披露以及個人信用中的隱私權等問題。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信用資訊的共享機制。在現行法律制度中,並未明確個人和企業的信用資訊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取得上述資訊,以及一旦個人或企業出現失信行為可以在哪些平臺上予以披露。無疑,資訊共享制度的缺失也使得各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態處於盲區之中。如此一來,即便企業因失信而導致被罰,其依然可以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甚至變本加厲地實施不誠信經濟活動。
三、誠信環境的建立與完善
從世界範圍看,有關誠信缺失並非中國特色,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因此,針對我國轉型社會中有關誠信缺失現象,應當儘快培育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價值觀念、文化體系、法律制度和管理模式。
一提高國民信用觀念
市場經濟既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因此,政府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在全社會範圍內積極營造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輿論範圍,大力普及信用知識,引導市場經濟主體通過加強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等措施,守信踐諾,為良好、有序市場競爭經濟的形成創造良好環境。對於企業來說,要樹立品牌意識和誠信觀念,努力打造誠信文化,通過加強技術研發、創立自主品牌和提高服務質量不斷提高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以合法的方式贏得市場、增加效益。對於消費者而言,既要樹立消費信用意識,也要了解信用知識。消費者具有良好的徵信記錄,不僅能夠使其更為方便地使用金融產品進行信用消費,而且良好的信用也能夠為其在貸款、投資等方面帶來優勢。同時,消費者在選擇商品和服務時,也要積極瞭解有關企業的信用知識,學會選擇品牌強、信譽好的產品。對於政府而言,應當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和退出機制,努力扶持具有良好信譽的企業,堅決依法打擊失信企業,既切實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升政府形象,獲得人民群眾的信用和擁護。
二完善信用法制建設
針對我國信用立法缺失的現狀,我國應不斷建立和完善信用法制體系。首先,要完善信用法律制度。根據市場主體的不同,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資訊公開法》、《企業徵信法》、《個人徵信法》為基本框架的信用體系。同時,通過資訊的定期公開,便於公眾瞭解和查詢相關信用資訊,以為其市場活動提供參考依據。當然,在此過程中,應當注重維護國家機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合理界定信用資訊公開的範圍,明確規定信用資訊公開的形式。其次,要加大對違法市場參與者的懲罰力度。在西方國家,相關企業一旦出現失信行為,將面臨嚴厲的懲罰措施,有些企業甚至因此而破產,這也促使了企業注重自身信譽,通過合法手段提升經濟效益。因此,我國負責執法的各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加大對失信個人和企業的懲罰力度,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通過實質性打擊和震懾方式,才能切實減少市場上存在的各種失信行為,保障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三強化失信監督機制
通過道德教育和懲罰機制,固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各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但為使失信行為能被及時發現和制止,就必須有相應的監督機制。目前,有關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有很大的比例是通過媒體披露的方式呈現在公眾面前,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各職能部門大多是在相關失信事件被曝光以後,才採取應對措施。這種事後監管模式,雖然在事後追究了有關市場主體的責任,但無法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損失。尤其是,對於因資訊不對稱而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而言,其遭受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事後補償措施顯然做得不夠。因此,在新聞媒體繼續發揮對有關市場主體行使監督權利的同時,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各自職責,通過事前全面檢查、事中重點排查、事後部分抽查的方式,認真行使對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管職責。同時,各職能部門應當通過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實現市場主體信用資訊資源共享,通過信用資訊系統的互聯溝通、信用資訊資源共享和依法向社會的公開披露,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消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