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事故資訊的渠道

  事故第一現場是如何獲取第一情報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新華保險拓寬了事故資訊獲取渠道

  華保險一直把快捷的理賠服務當作了重中之重,在危及客戶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災害中,為了及時排查出險客戶、協助開展救援、辦理理賠手續,新華保險制定了完善的應急響應機制,圍繞查勘、理賠、資金等相關業務流程形成了一套快速應對的分級應急響應預案。表現了新華保險在自然災害、重大災難等危及客戶生命安全的突發事故面前較強的應對和處理能力。

  根據事故災害造成的後果,預案共分為4個應急響應級別,其中傷亡人數30人以上的突發事件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傷亡人數在20至30人之間的突發事件啟動Ⅱ級應急響應。2014年平均每2.5天就會啟動一次應急響應,其中Ⅰ級應急響應34起,佔比23.3%。

  今年以來,連續發生了幾起重特大事故,給遇難者帶來了極大的痛苦,然而,新華保險在災難面前的快捷理賠又給這些遭受重創的人們帶來了一絲安慰。為加快反應速度,新華保險拓寬了事故資訊獲取渠道,並且要求電話中心、櫃面、查勘、理賠等崗位工作人員在元旦、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期間值守崗位,全部假日24小時值班機制,隨時應對突發事件。

  2014年新華保險平均啟動時效較2013年提升49%***縮短至0.56天***。啟動時效的大幅提升間接降低應急響應報案電話量,2014年較2013年下降49%。

  新華保險在天津塘沽“8?12”爆炸案中,啟動快速響應機制,簡化手續,開通綠色通道,及時制定出十大服務承諾,95567電話中心開通24小時報案***,新華保險主動派遣工作組前往事故地、醫療機構、事故處理單位,遵照政府和保險行業協會統一安排,主動尋訪客戶。新華保險因事故原因造成有效保單滅失或損毀的,如索賠時保單基本資訊與公司資訊庫相吻合,無需提供保單。因本次事故出險經醫療救治的,取消其自付藥品及診療專案限制實施賠付。對全部受傷客戶及家屬進行慰問,並於13日下午完成首筆理賠款預付,給付金額10000元。目前,新華保險仍在積極組織緊急排查,通過電話逐一篩查,力爭不遺漏一位客戶,並對受傷客戶進行上門慰問關懷和賠款預付工作。新華保險還派部分工作人員參與到志願者服務工作中,發放口罩、飲用水、應急藥品、衣物等救災物品,幫助受災民眾,竭盡全力解決救援人力不足的問題。熱心業務員主動聯絡心理諮詢專家,以及時對受災客戶及家屬安排災後心理輔導,以實際行動踐行著新華保險的責任。

  針對自然災害、重大災難事故、公共衛生事件,2015年上半年,新華保險累計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響應136起,同比增加約81%,累計排查3597人次,應急響應平均啟動時效3.9小時,同比縮短約80%,平均排查時效32小時,同比縮短約30%。新華保險提出的與客戶建立“相識”、“相知”、“相信”、“相依”的客戶服務關係,這個理念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得到了全面體現。

  新華保險不遺餘力地改變著人們對傳統保險業那種參保易、理賠難的陳舊觀念,讓客戶體驗到了新華保險客戶至上的溫馨。新華保險用實際行動履行著“更快、更易、更關懷”的理賠承諾,為廣大客戶送去貼心周到的服務。未來,新華保險將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以實際行動塑造一個壽險行業新形像。

  政務微博成獲取資訊主渠道

  4月9日下午,奉化公安釋出了“關於我市一男子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通報”的微博後,男子身份立刻被鎖定為塌樓所在的錦屏街道建設管理辦副主任何高波,又將該事件捲入了輿論漩渦。

  網路傳言、媒體報道,坊間質疑聲音迭起,政府是否拒絕賠償樓內遺留財物?官員自殺是否另有隱情?質疑、困惑、謠言隨之四起。

  《法制日報》記者到奉化市委宣傳部、奉化公安機關求證,相關負責人解釋說,事件處理涉及房屋開發建設中的工程發包、勘測、設計、工程建設、質量監管和工程驗收等環節,充分的調查和準確的鑑定結論是具體責任分配的前提,公眾對此要有一定的耐心,公安在案件披露上有其辦案規定,偵查環節確實存在不便對社會發布的資訊。

  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樓內遺留的貴重物品已要求居民辦理了相關登記,政府會協助居民向相關責任人追償,而追償程式要等責任調查鑑定完結後啟動。”

  “政府資訊公開是不可改變的趨勢,在奉化樓塌事件中,政府運用微博公佈事件進展資訊,是公眾樂見的一種資訊公開新形式。”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副所長鄭春燕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說,在資訊社會、電子化政務時代,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不應該只是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與束縛,政府官員應當轉變理念,掌握資訊釋出的主動權,運用各種資訊公開手段,為提高行政效能服務。

  公眾關注的過程性資訊是否應當全部公開?鄭春燕認為,這要分具體情形而定,如刑事案件偵辦資訊披露過多,就會影響抓捕,對後續偵查帶來不利影響,而且在法院沒有定罪量刑之前,有些資訊公開對當事人不利;至於政府資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規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資訊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資訊,因行政程式沒走完,公開某一個資訊可能會影響後續程式,但若程式完結,過程中影響最終決策的事實基礎資訊應當都要公開,一般不予公開並不等同於完全不予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