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司的經營模式

  當今大多數企業的內部運營模式都具有相近的特點,不論是國營還是私企或是合資、股份企業,其趨同性說明這種結構模式有其存在的優勢,研究這種模式無疑對企業的良性發展會有很大的幫助。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1. 優化“大腦”,增強智慧。

  優化行政管理層,聘用優秀人才,特別是關鍵人物如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讓“精靈”變成“精神領袖”,成為公司這一龐大社會體系有效運轉的強有力的動力。即一個特殊的領導者,決定一個特殊企業的前途和命運。

  2. “政企”分開,各負其責

  公司的最高行政管理是董事會和監事會,相當於“政”。主要由出資人、股東組成,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受益者。他們擁有公司的全部財產,以分紅的形式享有公司的利潤。他們有權決定公司的發展和走向,決定關鍵人物的任免,是公司的政策“靈魂”。

  最高執行機構是執行局和總經理,相當於“企”。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以及由其建議聘用的各副總經理、部門主要領導組成。他們決定著企業的日常經營狀況和效益,也關係到企業的未來和發展,是公司的運營“靈魂”。

  政和企一定要分開,要各負其責。

  3. 練好“鐵頭功”

  以銷促產,以銷定產,是現有大多數公司所採用的基本策略。因而銷售環節不約而同的就成為各公司、企業的運營“龍頭”,是否有一支強勁有效的銷售隊伍,直接關係到公司的經營和效益,影響著公司的發展和未來。

  4. 擁有一個強有力的“心臟”

  企業的根本歸根結底是生產。

  生產的組織管理、員工的素質和對企業的情感、生產裝置的合理配置是三個重要的基本要素。

  5.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

  技術是發展的“動力”,技術是運營的“保障”,技術是公司的“未來”。

  6. 資金是企業的“血液”

  資金是公司生存的“血液”,是生產經營的“潤滑劑”。

  現代企業、公司是實體經濟和金融經濟的共同體

  7. 企業的精神和文化是企業內部的“粘合劑”和“乳化劑”

  要讓員工對企業產生足夠的信任,並逐步上升為依賴,願意把生存和事業交給本企業,這才是企業管理的最高境界。

  8. 企業形象和影響是企業對外的“名片”

  一個公司的經營特徵

  1. 具有相對完整的基本經濟社會結構

  行政管理層——相當於政府及相關職能機構

  生產層——相當於生產企業、生產領域

  銷售層——相當於經銷商、流通領域

  技術層——相當於科研和教育機構

  資金管理層——相當於銀行及相關金融機構

  2. 運營方式具有典型的計劃經濟特徵

  銷售部門根據使用者和市場的需要,向生產部門提出“訂貨合同”

  生產部門根據“訂貨合同”,購置材料,組織生產,交付合格產品

  技術部門負責提供技術支援和保障並監督生產過程

  資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所需的資金和相關流通操作,負責成本、利潤的核算和考核,同時監督資金的使用。

  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考核

  3. 需求具有單向性***不可選擇性***和相互依賴性特徵

  例如:銷售和生產之間、銷售和財務之間、生產和財務之間就是處於這樣的關係狀態

  4. 交易過程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和開放性特徵

  各部門之間資訊透明度高

  5. 運營調節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快速靈活性,可以根據需要快速調整生產和人員安排、改變生產計劃。

  一個公司的經營優勢

  在市場經濟中,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公司有以下優點: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社會化和市場化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是市場機制在社會經濟的執行中佔統治地位、社會資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場機制進行調節的經濟。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的市場主體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公平競爭,從市場取得和向市場提供商品,促進整個市場合理流動,實現結構架置優化、資源合理配置。市場經濟的要求決定了市場主體必須擁有明晰界定的財產權,而且必須是獨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獨特的性質使法人在市場經濟中充當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為法人的一種形態,其特質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這必然是公司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並且,由於公司自身的優點,使其成為最典型的企業法人而在市場經濟的主體中居於重要地位。

  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公司的優點顯然表現在: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對公司投資的股東既可滿足投資者謀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擔的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增加其投資的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在社會上廣泛集資,便於興辦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徹底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公司的資本、經營運作趨於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的。

  5.公司形態完全脫離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性聯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安危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因之,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我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就是說,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兩類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我國此條法律規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公司法不認可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態,不能創設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條並不禁止適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創設其他形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