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新政策最新訊息
近日,市人社局印發通知,決定自7月1日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參保人員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通知規定,參保人員延長繳費,如果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續繳費地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通知要求,參保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3個月內,提出延長繳費的書面申請,報繼續繳費地社保經辦機構稽核。本人未及時申請或因各種原因在延長繳費期間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可按省有關規定補繳;也可繼續延長繳費直至滿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繳費當年的基數和比例確定繳費數額,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