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養老保險新政策

  有很多朋友想知道,與異地養老保險有關係的政策一般指的是異地養老保險轉移相關的政策,以下就是小編給你做的整理,希望對你有用。

 

  異地養老保險政策

  根據2010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長期以來,由於養老保險關係不能隨人流動、嚴重傷害了流動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這是因為,一旦流動農民工離開工作地點,唯一的選擇就是退保,而現行的政策是隻退個人交納部分,企業交納部分則給社保機構截留了,也就是說,人走了,卻帶不走企業給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發達城市,佔農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願意為農民工“退保”大開方便之門。但近幾年來、許多地區積極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惠農政策,保障農民工的權宜,出臺了一些有利於促進農民工積極參保的規定。

  例如,《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關係予以接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重新就業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係可以轉入本人重新參保地。

  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無法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以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係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一方面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釐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年滿50週歲的男性和年滿40週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於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並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於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這樣規定,既使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參保不再有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累計權益,也可適當減輕中心城市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

  配合兩個辦法的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流程,加強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作,使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煩。兩個辦法都規定,參保人員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核定、權益記錄和儲存等工作,在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只要提出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或資訊,就能夠由轉出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不必由參保人員本人在兩地來回奔波辦理,減少個人的責任和負擔。

  另一方面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釐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年滿50週歲的男性和年滿40週歲的女性跨地區轉移就業,由於按現行退休年齡規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參保地連續繳費滿10年並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規定對其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便於其繼續參保繳費;待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這樣規定,既使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參保不再有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累計權益,也可適當減輕中心城市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

  配合兩個辦法的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流程,加強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作,使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煩。兩個辦法都規定,參保人員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核定、權益記錄和儲存等工作,在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只要提出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或資訊,就能夠由轉出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不必由參保人員本人在兩地來回奔波辦理,減少個人的責任和負擔。

  養老保險異地的轉移流程

  1、在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 新就業地用人單位或本人向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3、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絡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4、原參保地收聯絡函核對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辦理級進化轉手續,傳達《資訊表》到新參保地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5、新就業地收到《資訊表》後,核對轉移基金額,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補充完善個人資訊,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