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的湖南職稱論文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下面是由小編整理的,謝謝你的閱讀。

  篇一

  農村土地流轉模式及律師業務

  內容摘要:

  土地流轉模式是農村土地流轉的關鍵,也是集中土地使用權,從而進行農業規模化、科學化生產的有效途徑,對促進農村土地利用效率,促進農業產業化程序,提高農村經濟效益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需要法律的保護和規範,以使土地能夠在合法的情況下高效便捷的流轉,律師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從土地使用權屬的確定,到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的選擇,流轉要件,流轉的法律後果,律師都可進行審查與指導,可以說土地流轉的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律師的服務。本文試圖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模式進行探討,同時結合律師實務,淺述律師在土地流轉中的業務操作空間,以期能夠更好發揮律師服務新農村建設,服務社會的功能。

  關鍵詞:

  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模式 律師業務空間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是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經營為主的一種經營方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已難以應對市場,農民增收困難,普通的家庭承包經營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因此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相對集中農村土地使用權,實現規模化種植已是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快制定具體辦法,確保農村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繼續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實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範圍。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健全流轉市場,在依法自願有償流轉的基礎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加快構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為在實踐中把握好土地流轉政策,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本文試圖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模式進行探討,結合律師實務,淺述律師在土地流轉中的業務操作空間,以更好地發揮律師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服務功能,規範土地流轉行為,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行為。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律師在每一個環節都可以不同的身份介入。律師在其中不僅僅是以一個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參與到流轉行為中實施民事代理行為,更起到為土地合法、高效流轉保駕護航。下面就以土地流轉模式為基礎,在探討土地流轉模式的同時對律師在土地流轉中的業務空間進行淺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模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等方式。

  一、以轉包的方式流轉土地使用權。

  所謂的轉包就是指在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者的承包權的情況下,承包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經營,並依照轉包合同的約定取得收益的行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的規定,轉包達到的法律效果是土地的使用權發生轉移,從承包人轉移給了轉包人,土地由轉包人使用、收益,但是並不改變土地承包權,原承包人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包在實踐中是最常用的一種土地流轉方式,其特點是期間短、利於操作、承包人與轉包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承包人可以轉包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流轉給轉包人,從中獲取一定的收益,這樣既解放了承包人的勞動力,同時也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使得農村的剩餘勞動力能夠向城市和城鎮轉移,促進城鎮經濟的發展,同時土地相對集中到部分轉包人手中,轉包人可以按照規模化,效益化,利益最優化組織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以達到農業產業化的目的,從而促進農村、農業經濟的發展,為社會提供源源不斷的農產品及農副產品,和各種生產原料,不但可以保障我們國家的糧食供應,更是從基本上穩固了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

  轉包雖然是比較便捷的一種土地流轉方式,但是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其流轉必須採取書面合同方式,並報發包方備案,這是流轉的必要條件。因此,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必然涉及到書面合同的簽訂以及向發包方備案等程式。

  二、以出租方式流轉土地。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受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從事農業生產,承包方收取一定租金的行為。出租僅僅是將土地租賃給受讓人使用,並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仍然享有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出租的特點是,短期租賃,可以靈活變更土地的農業用途,適用於那些短期內可獲得效益的農業活動,受讓人可以在租賃期滿後再以租賃的形式租賃其他更適合其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土地進行農業生產活動,也可以改變農業生產活動的方向、方式。總的來說,以出租方式流轉土地,便利於那些投資少,見效快的農業生產經營專案,受讓人不需要以長期的甚至是轉讓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在達到農業生產目的後即可。

  三、以入股方式流轉土地。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根據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入股方式流轉土地的,可以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公司並不等同於公司法中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股東以股份的形式出資組成的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說的就是土地承包經營人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份,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組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公司法》中有詳細的規定,這裡不再闡述。組成的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相應的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權轉為公司所有,由公司統一安排使用,土地承包人依法享有股權及依股權分取紅利的權利。公司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入股人僅以其股權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以入股方式組成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合作社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體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其組織機構,權利行使並沒有公司嚴謹,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比較寬泛,各入股人應當平等協商確定土地的安排使用,取得的收益歸全體入股人所有,所負債務由全體入股人分擔,和公司不同的是,全體入股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

  以入股方式流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是公司或者農業生產合作社,但是並不改變各入股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仍歸屬於各入股人即承包人。

  四、以互換方式流轉土地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由上可以看出,互換流轉的首先是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改變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和前述的幾種流轉土地的方式不同。互換徹底的改變土地的承包權,不再有期限的相關規定,而是對發包人及承包人權利義務主體的一種變更。

  互換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之間進行的,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不能進行互換,只能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互換一般是為了耕作或者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進行,相對來說比較便捷同時也利於發包人及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理。因此,互換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人之間經常採用的一種方式,除了應當備案以外,法律幾乎沒有規定更多的限制。

  五、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

  轉讓是指承包人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受讓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解除,由受讓人履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承包人依流轉合同的規定獲取一定利益的流轉方式。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後果是,承包人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人相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此種方式是最徹底的土地流轉方式,因為它不但改變了土地使用權人,同時還改變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使原承包方喪失了對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六、關於再流轉的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再流轉其實是流轉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實質上和貨物、物品一樣可以在市場上流通,能夠使需要土地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在市場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土地,能夠最有利於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這是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關心民生是政府的首要任務,解決好民生需要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對經濟進行調控,法律的調控手段無疑是最常用,也能為 廣大的民眾所接受的一種方式,因此關於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定實質上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對農業和農民、農村生活的重視,體現的是執政為民的最高執政方針。

  前文探討了幾種常見的土地流轉模式,在每一種流轉模式中律師均有廣闊的業務空間,下文就律師在以轉包方式流轉土地的過程中所能開拓的業務空間作如下淺述:

  一、法律諮詢的業務:

  1、主體資格審查 在法律諮詢過程中,律師首先要審查的是當事人雙方是否有土地流轉的主體資格。

  ***1***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能夠流轉土地的是集體經濟組織中依法承包土地的成員,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由此可見,農村土地承包者不僅限於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他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個人對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也有權承包。所以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村土地承包人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才能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2***轉包人的主體資格:

  原則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轉包土地,取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可見,法律還是對受讓方的主體資格有一定的限制,其必須是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同時受讓方還必須具有農業經營能力。這是對受讓方資格的一個法律強制性規定。農村土地資源有限,加之中國是人口大國,如何更有效的利用有限的資源來養活龐大的人口是國家行政的重點,建立流轉制度,就是為了更為有效的利用農用地,因此,對受讓人的“從事農業的資格”便成為土地流轉主體資格的必備條件。土地流轉對受讓人的主體資格限制從一定意義上保證了農業經濟向著更穩固、快速的方向前進。

  律師在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審查承包人是否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人是否有資格和能力轉包。事實上,在法律諮詢過程中,在土地流轉的每一個環節上,承包人與轉包人的主體資格都是重點,這是確定土地流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流轉合同能否履行的最基本的條件。

  2、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土地流轉合同的相關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流轉土地的用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在流轉合同條款中的關於流轉土地用途的約定中,不能將用於非農業用途約定為流轉土地的用途,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旦違反,就意味著流轉合同無效而使得整個流轉歸於無效,非但不能合法有效的流轉土地,更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當然除了上述的土地流轉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約定其他的事項,比如約定流轉合同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鑑證、土地流轉爭議解決方式等、受讓人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雙方約定受讓人在流轉期間屆滿後獲得一定的補償以及補償的數額或者標準等。

  其次,合同簽訂後,須向發包方即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備案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

  再次,土地流轉合同應當備案,除流轉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以外,還應當向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這是為了方便發包方及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對土地流轉合同進行指導,以及方便群眾查詢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從而更加快捷方便地提供相關土地流轉的資料,在土地實行再流轉或者變更承包權時能夠有相關的材料供政府職能部門查詢對照。律師通過參與流轉合同的審查,讓當事人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及合同訂立的程式,預防和避免糾紛的發生。

  3、流轉事項的委託 對於土地流轉,承包方可以自己和受讓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也可以委託發包方或者提供中介服務組織的機構代為流轉其承包的土地。委託流轉土地的,必須簽訂委託協議書,委託合同書必須對委託流轉的土地範圍、流轉期限、流轉方式、流轉價格、委託流轉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受委託人只能在委託協議的範圍內行使權利,如果受委託人超出委託許可權或者因故意、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害的應擔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流轉協議約定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除發包人以外,中介組織可代為流轉土地。但並不是任何中介組織都可以接受委託的方式流轉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中介組織不但要具有履行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的能力和資格,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對中介組織的特殊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土地流轉的重視,中介組織必須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以使土地流轉合法、高效、便捷,從而維護土地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公平、公正。律師可以指導當事人委託中介機構辦理流轉事項,提高流轉效率,規避法律風險。

  4、土地流轉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了土地流轉發生爭議的四種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1***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土地流轉爭議。協商是民事糾紛最為普遍的、重要的解決方式,同時也是最為經濟的爭議解決方式。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補充條款,解決雙方爭議的事項,也可以達成新的協議,對損害賠償部分進行約定,只要雙方協商的事項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均是合法的協商,就能很快的解決土地流轉中雙方所爭議的事項。採取該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既可節約個人成本,也可避免了耗費行政司法資源,使行政和司法機關能夠集中精力處理其他實務,節約社會成本。因此,律師在提供諮詢服務中應當提倡、鼓勵爭議雙方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矛盾,化解糾紛。

  ***2***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流轉爭議。調解是政府的一項職能,當然調解並不僅限於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團體也可以進行調解。當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時候,就需要有沒有厲害關係的第三方的介入,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介入調解的第三方是否能夠公平公正的對待爭議事項,以及第三方在爭議雙方中的可信度、權威度、能否讓雙方都信服。因此,對於土地流轉的爭議,律師可以充當調解人的角色,因為律師可以利用專業優勢快速瞭解爭議雙方所爭議的事實情況,而且在爭議雙方心目中都具有一定的可信度,能夠成為雙方都信賴的物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為解決爭議提供了便利條件。律師可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爭議雙方提出的要求,提出調解方案,儘量是雙方都能接受、滿意,從而圓滿解決爭議問題,解決矛盾糾紛,穩固土地流轉市場。

  ***3***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土地流轉爭議。土地流轉爭議雙方協商不成,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及《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率,雖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是和訴訟並行的一種爭議解決機制,但是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爭議雙方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4***以訴訟方式解決土地流轉爭議。訴訟是爭議解決的最終途經。法院通過司法審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因違反約定而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並依法作出裁決。在第一審訴訟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法院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根據二審終審的原則,二審判決是最終的判決。當事人對二審的判決仍不服的只能申請法院再審或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以而啟動在再審程式。訴訟一般需要的時間比較長,解決爭議成本相對較高,需要耗費的司法資源以及當事人的財力、精力也相對較多。

  以上四種爭議解決的方式從各個方面保證爭議雙方能夠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維護自己的權益,促進爭議的有效解決,從而保證了土地流轉過程中各方的權益受到合法的保護,促進土地流轉合法有效的進行。無論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律師均可以作為一方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其解決爭端,以貫徹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律師的代書業務。

  1、土地流轉合同的代書 土地流轉必須以流轉合同即書面的方式進行,因此製作規範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土地流轉合同是土地流轉雙方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必經程式。但是並不是任何人都能製作出規範合法的土地流轉合同書,需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業務經歷才能達到其所製作的土地流轉合同規範、合法有效。這就需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業務經歷的律師參與其中。

  律師代書,不併僅僅是對流轉雙方當事人意思的書面表述,還應對其提出的條件進行審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擁有土地流轉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對於不當的或者是不合法律規定的部分向當事人提出,建議其修改,從而使當事人訂立的每一份流轉合同都是規範、合法有效的,讓土地流轉合同這一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必備的重要的一個環節能夠順利的進行,促進土地流轉的高效執行。

  土地流轉合同的製作,相關內容參照前述法律諮詢業務中土地流轉合同簽訂的相關探討與論述,在次就不再贅述。

  2、委託流轉合同的代書業務。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承包人可以委託發包方或者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代為流轉其土地。因此,承包人與發包方或者土地流轉中介組織之間就需要簽訂委託代理合同。這份委託代理合同除了合同內容必須準確、合法以外,還必須有規範的文字格式。這都需要律師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幫助委託人和代理人進行委託合同的製作,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受委託人在從事委託業務時有委託合同的授權,受委託合同的制約,從而使受委託人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不但要依法,而且要依據委託合同的許可權從事委託事項,將土地流轉有可能發生的爭議儘可能的避免,提高土地流轉效率。

  三、律師的非訴訟代理業務。

  根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雖然承包人只能委託發包方或者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代為流轉土地,但是出了代為流轉土地之外的其他活動,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依委託協議的許可權為承包人代理民事行為。如代理承包人和發包人或者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簽訂土地流轉代理協議,從而使受委託的發包人、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許可權明確,因違反代理協議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以及違約責任清晰明瞭,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有合法合理的依據,有利於糾紛解決。

  當然律師也可以代理當事人因土地流轉糾紛而進行協商、調解、以及仲裁的活動,這些都是在解決土地流轉爭議的過程中,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手段,以專業的法律知識指導人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是律師從業的基本職責,確保爭議能夠公平、公正得到解決。

  四、律師的訴訟代理業務。

  土地流轉的過程中一旦發生爭議,當事人採取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裁決時,律師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以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可以接受承包人的委託,也可以接受轉包人的委託,代理其從事訴訟行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律師在流轉土地的過程中,可以接受當時人的法律諮詢,向其介紹、解釋有關的法律規定,同時可以代理起草流轉合同,對合同進行審查,代理訴訟與非訴訟事務。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存在著盲目、不規範、甚至混亂的局面,法律對土地流轉的規定,要求有規範的市場,規範的法律文字***土地流轉合同***,規範的政府監督管理機制。所有這些,都需要有專業的法律人才的指導,律師在土地流轉中的介入,能夠規範操作土地流轉的各個環節,是土地流轉合法有效,高效的完成土地流轉,從而促進土地流轉的有效執行,刺激農村經濟的發展。本文筆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土地流轉模式和律師業務空間進行探討,以期能夠給廣大的律師,相關的當事人及工作人員以幫助。

  作者:樊斌傑 周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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