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的湖南省中級職稱論文

  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由小編整理的,謝謝你的閱讀。

  篇一

  淺談律師的職責與正義

  【摘 要】律師是一群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以為社會大眾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為目標、並擁有良好社會地位的一批自主、自律、自強的職業群體。法律是國家維護統治及社會秩序的有效的工具。律師的職責不是實現社會正義,而應當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只有清楚這一認識,才能明確律師的真正職責,消除公眾對律師職責的誤解,為律師的各種執業活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就是糾正了對律師職責的錯誤認識,才能幫助律師找好自己的職業定位,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關鍵詞】律師職責;正義的定義;維護當事人利益

  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四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忠於職守,維護國家法律,堅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律師的存在,到底是不是為了維護正義嗎?答案是否定的。從現行法律甚至庭上辯論的角度看,看似律師是在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其實並非如此。

  雖然大多數人認為律師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甚至有些律師也自認為此,但這樣的認識在一定程度上是錯誤的。律師,它的存在,作為一種職業,是一種特別為了被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而設定的制度,特別是在刑事審判中,是設定的一種對嫌疑人的權利保護措施來避免公權力藉以國家的名義對嫌疑人實施的權利剝奪。具體到個體來講,國家的意志可以讓任何個體消滅,要想抵制這種摧毀式消滅,以實現個體利益的被保護,就誕生了律師這個職業,其最終目的是保護委託人利益的。所以,律師必須使委託人的權益最大化,尊重委託人的權利。這就必須面對一個問題,那些為所謂的在輿論眼裡的“壞人”辯護的律師,是好律師還是壞律師呢?那些群眾都知道是犯了死罪的人,卻因為律師的特別辯護而不被處刑,究竟是正義還是非正義?究竟是法律的勝利還是法律的失敗?這不禁引發我們不盡的思考—我們的律師到底在為了什麼而工作?他能憑藉著自己的道德觀去實現個案的實質正義嗎,還是通過自己努力的使一個原本與正義背道而馳的人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犯罪,我們的律師是否會因為這種努力而面臨主觀道德的責備?對這種為實現個案實質正義而做出的“不懈”努力應該視為我們建立律師制度的最初動機嗎?想要剖析這一系列的疑惑,也只有依靠律師這一職業角色,通過對律師制度發揮的作用和實現的功能進行考察,在整個司法制度執行中來重新給律師這一角色定位。[1]

  一、正義及其相關概念

  正義,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價值形式,歷來也被認為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雖然我們很難用語言來給它準確定義,可它卻無時無刻不充斥在我們生活中。無論大小事,都反映了人們對正義的理解和追求。公平正義的思想觀念不僅已經深深的根植於人們的思想信念中,而且也成為人們評判其它社會現象的價值準則。

  實質正義是社會成員的實體性權利與義務的實現。在人類社會早期,人們更重視追求的是結果的正義,而忽視了至關重要的程式的正義。在制定法律規定過程中考慮到程式的正義實現顯得尤其重要。只有程式正義實現了,結果正義即實質的正義才有可能實現。但程式更注重的是程式性和過程性的特點。因此,程式正義在本質上是一種“過程價值”,過程價值就成為評價的標準。社會正義所關注的,是社會利益的分配方式。[2]

  二、正義是法的價值目標,是法的衡量尺度

  正義觀念可以保障法成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離我們共同的價值信仰和追求,法律制度中的滲透和體現著正義觀念,它在我們社會的生存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一旦正義成為制定法律的價值目標和準繩時,正義也就成為法律制度的衡量標準,也就使得我們對法律制度的考量不再僅僅侷限於社會制度,而且還要關注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三、正義的實現以合理的制度設計為前提

  正義不僅僅是一種法律追求,它還相應的以制度構造作為基本前提。只有在制度設計充分合理的條件下,正義的實現才有可靠的保證。在現實社會中,實現正義的途徑和方式雖然多種多樣、千差萬別,但最終還是要落實到程式正義的實現上。所以建立相關程式的正義制度也就顯得特別重要。

  四、律師制度的設立有助於正義的實現

  通過建立具體有效的司法系統執行,可以使抽象的法律價值得到實現。律師制度建立是根據分化性和獨立性的要求,然而程式正義是根據與職業主義律師的相關制度原則,形成了一個現代司法制度,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有效運作對於公正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律師參與的辯論和質證,也能幫助找出事實的真相,有利於司法人員作出正確的判斷。一方面,在庭審過程中,很多時候都是因為證人的證詞是出現嚴重偏頗,與事實不符,出現冤假錯案等現象。究其原因,雖然許多證人出於各種理由,或迫於壓力,或因為時間的推移致使證人記憶模糊。此外,證人的表達能力有限也是造成證據錯誤的一個重要因素。無論出於什麼原因,都需要法院通過辯論和質證,查明事實和真相,做出正確的裁判。律師可以憑藉他們在具體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盤問經驗,迅速揭露究竟哪些是證人對事實證據有所隱瞞。另一方面,應以辯證法的角度考慮最有效的分析證據的方式,這樣可以有效的防止司法人員先入為主,以主觀觀點進行評判。[3]對了解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的過程中,往往受自己在社會扮演的角色的影響,自覺或不自覺地會受一些主觀因素的影響。這種差異可以說是由於看問題的角度不同造成的。與此同時,在初步瞭解的基礎上,在人們心中形成了一個共同的認識,由此作為一個判斷的基礎。

  最後,律師制度的設立還是實現程式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通過給予參與者各方在在程式上的平等權利,有助於實現法律上公平對待及程式正義的要求,最終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終不僅在形式上實現平等,還能達到實質上的即程式的平等。律師制度的設立最終也是為有助於實現程式正義,這也是該制度設立存在的獨特價值所在。[4]

  這樣我們可以看到律師制度的設立不同於法官檢察官制度,它具有自己獨特的價值,並對正義的實現起著重要的作用。律師制度在與檢察官法官制度相互區別的同時又和檢察官法官制度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我們可以說律師制度對整個司法制度產生了良好的外部效應,起到了間接推動的作用。維護當事人權益是律師制度所要體現的內部功能或者說直接功能,而律師的主要功能或者說工作責任就是為當事人提供準確周到完備的法律服務與諮詢。從歷史上來看,律師這一職業是順應社會主體的需要即有效維護自身禮儀而產生的,律師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這一動因也是產生律師制度的直接動因。其次,如果說律師的職責將維護社會正義,這會導致律師的角色定位發生錯亂,程式正義難以得到實現,最後將不能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也就不能真正實現實質的正義。   我們可以把整個司法系統比作一臺高速運轉的機器,而律師制度可以說是驅動這臺機器運轉的關鍵零部件。那麼,到底是法官制度檢察官制度還是律師制度更重要呢,我們應該說這三個制度對於整個司法制度的正常執行都是不可或缺的。它們之間相互制約相互聯絡,共同作用促進整個司法系統高速有效的運轉。如果說律師制度的作用和價值是實現社會正義,那麼這樣很可能使角色錯位,律師以自己價值觀及社會正義的標準去接案件,造成當事人的權利難以得到維護。律師的職能就變成了在法官之前評判社會正義的角色,使各方職能定位錯亂,當事人的利益最終將不能得到維護,律師制度就像是一個虛設,沒能真正實現它的功能和價值。[5]

  所以,要實現律師制度的功能和價值,律師就應該找準自己的職業定位,把自己當作當事人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而不應該從自身價值判斷和主觀定位出發,只有這樣社會各成員才能各自發揮自己的職能和作用,協調各方的利益,達到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的有效平衡,最終實現社會和諧和穩定。律師制度存在的價值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維護當事人的人權,人權是當今世界都普遍關注和重點保護的,人權的實現有助於我國真正實現法治國家的建成。而律師制度的存在就為人權的保護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律師就是為維護人權,在站當事人的角度維護當事人利益存在的。因此,我們如果簡單的說律師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那這是對該制度理解錯讀,以及角色定位和目標的偏差。就單個案件來說,看似實現了社會的正義,實際上卻造成整個司法制度的錯位和混亂。所以,我們要給律師找到準確的定位,也就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正確行使自己的功能,而不能錯誤的定位律師的目標為實現社會正義,擾亂各方功能,影響社會穩定和諧。

  參考文獻:

  [1]金蘋.我國律師性質的合理定位[J].法制與經濟,2006***12***:45.

  [2]湯忠贊.刑辯律師的神聖與責任[J].中國律師,2008***11***:57.

  [3]嚴本道.論我國律師管理體制的改革[J].理論月刊,2003***04***:36.

  [4]牟林.淺談司法公正[J].理論學習,2005***06***:26.

  [5]肖中華.從“理性的輿論監督”談司法公正[J].檢察風雲,2005***13***:43.

  作者簡介:邱琳芯***1987-***,女,上海大學2010級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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