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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正規化整合
摘要: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正規化整合的實質是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的正規化對話,環境法與民法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存在著很大的衝突,其原因在於民法所採取的是個人主義正規化理論,而環境法所採取的是整體主義正規化理論,因此二者之間自然就會存在著差異性。由於當前環境問題的突出,致使法學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實現法學與民法學的對話尤為重要,與此同時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自身的正規化危機也是構成當前實現二者對話必要性的深層因素。基於此,本文首先闡述了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產生的動因,然後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再次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進行了探討,最後為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正規化整合與重構提出對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二者之路。
關鍵詞:環境法學;民法學;正規化整合;個人主義正規化;整體主義正規化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3
前言:當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互動性成為了法學研究界所關注的一大焦點,民法學關注此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綠色”民法典的呼聲日益高漲,而環境法關注這一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很多關於環境法的基本問題都與此研究相關,而關於存在爭議性強的問題通過法學的分析,也會歸結到這一互動研究上。儘管當前關於此議題的探究已經上升到理論層次,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層意義,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併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正規化整合在範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產生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一直為探索解決途徑而努力,加上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面對日益複雜的環境問題,促使跨學術研究更加的活躍。因此,基於社會這股強大的政治氛圍與理論氛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對話得以實現。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瀾
隨著民法典立法程序的推進,民法學界為了進一步捋清環境問題對民法學的影響,因而需要與環境法學之間建立對話,以順應對民法典立法這一項重任所帶來的挑戰。在民法的立法中,關於物權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立法問題,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環境侵權救濟的問題,因此,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實現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學探索者的推波助瀾
針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成為環境法學者當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正符合了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也成為了環境法學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環境法以解決環境問題為先導,因而突破傳統的束縛,實現跨專業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諸多部門法於一身的法學理論“儲備庫”,順利成章的成為環境法學者尋求溝通的物件。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於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徵,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於學科設定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臺環境法時,關於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係,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衝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衝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衝突問題,其根源並不屬於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於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於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於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於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正規化危機。
1.理論正規化概念
所謂的正規化指的是: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領域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基本觀點,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究準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約定[1]。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於正規化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正規化所指的是涉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準,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正規化危機
理論正規化概念的誕生來衡量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於自身的理論研究正規化,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正規化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例項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正規化體系。但是,並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正規化,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正規化危機存在於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 3.民法學正規化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於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正規化來恆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範,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於此,這並不屬於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域性性的正規化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於“年輕”,只要一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正規化的整合
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正規化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於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並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正規化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正規化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並構建全新正規化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正規化整合與重構。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於: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正規化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
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正規化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係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正規化整合。
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於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範為主,從而使自身侷限於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於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藉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正規化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程序。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彙總。比如民法中關於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於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於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於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於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準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五、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正規化整合的途徑――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於修正並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於公共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總結,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於“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正規化接受整體主義正規化觀念修正的連結,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係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於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於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範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係,也正是基於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絡與承接關係。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路。
六、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基於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整合進行了研究研究探討,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併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正規化整合在範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通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產生動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能、內容與現狀的探討,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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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林顯竹***1992-***,遼寧朝陽人,系別:文法系,法學專業,班級:法學11-1,學號:711101123。
篇二
批判法學對自由主義法學法治觀的批判
摘要:批判主義對自由主義法治觀的批判,是在懷疑“現代性”的基礎上產生的,基於現實社會和自由主義所描述的法治存在很多差異,批判法學對自由主義的法治觀產生了懷疑。本文將從批判法學的興起、主要觀點等出發,描述批判法學對自由主義法治觀的批判。然後,從批判法學的產生社會背景,思想淵源的方面解釋,這一批判產生的原因。最後,基於這些批判引發的對現代法治建設的啟發。
關鍵詞:批判法學;自由主義法學;法治
一、批判法學概述
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耶魯大學,哈佛大學的一些法學教師基於對哲學和社會理論的探討,試圖在自己的法學研究中貫徹一種批判精神。有的學者認為,對法律行為應該根據法律之外的範疇和目標加以評價,本本上的法律根本不同於行動中的法律,法律制度並不能實現它宣稱的那些理想。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的,政治的和經濟的統治工具,它促進統治集團的利益並使現存的統治秩序合法化。
批判法律研究運動成立後,由於它敢於對美國法律制度,法學教育乃至整個社會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批判,因此引起了許多知識分子的響應。這樣,在短短的幾年內,美國一些著名的法學院出現了一批著名的批判法學者,他們對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刑法、契約法、侵權法、勞工法、律師業務、法學教育乃至政府組織等領域展開了激烈的批判。
二、
***一***對法的中立性的批判
對法的性質的判斷關係到一個法學派別的重要特徵。批判法學雖然沒有給法下過一個明確、統一的定義,但從其對傳統法律的批判中可以看出,批判法學認為法有兩個密切相關的屬性,即意識形態性和政治傾向性。
第一,法具有政治性。批判法學認為,法律既不是中立的,也不是價值自由的,而是與政治密不可分的。法律是確立和保持目前不平等地位的權力和控制的工具。批判法學者皮勒指出,法律與政治學的分開是一個神話。自由主義的所謂法律與政治分離,甚至認為法律可以以某種方式被個人用來對抗國家的觀點, 不過是自欺欺人。
第二,法是意識形態的表現和工具。在批判法學者那裡,意識形態通常是一種形成主題意識的機制,它潛在地存在於社會之中,無論我們是否意識到,她都對我們發揮著潛在的影響。意識形態作為一種機制,時常使主題產生不同的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有時會與不同的利益相聯絡,從而使主體難以保持一致性。
***二***對法的確定性的批判
第一,法律文字具有不確定性。批判法學繼承了現實主義法學觀點,從主體認知方面和法律文字方面,進一步推進了現實主義法學的法律懷疑論。他們認為,從“文字”和“認知”兩方面可以揭示出法律是不確定的。
第二,從語義學角度解構法律文字。受語言理論和後現代主義的影響,批判法學家圖什內特指出,法律文字材料幾乎是無法精確認識的。從基本方面看,在某一法律領域中接受的法律推論技術,事實上是對其他法律領域中的法律進行區別和類推。這一技術是十分隨意的,因此它允許我們將各種不同的盤裡歸入人們選擇的任何型別之中。
三、批判法學的“法治是不可能的”觀點的深層原因解析
對於批判法學對自由主義法學的法治觀展開批判的原因,大致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尋找其原因:
首先,是批判法學產生的社會背景。六七十年代的美國,各種社會問題爆發,包括反越戰運動、黑人民權運動以及新左派運動和反主流文化運動。社會的動盪,經濟陷入混亂的秩序,這些社會背景,無疑也對法學研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法學研究者,從現實的混亂中開始反思傳統法學的作用,對其宣揚的正義,公平的法治社會的實現與否產生了懷疑,並開始對其批判。由於60 年代以後的很多法律改革是失敗的, 所以社會“對法律家們自己矯正法律制度的問題的能力, 也已經失去信心”。
其次,是批判法學產生的法律思想史背景。批判法學產生之前,美國法律思想史上實證主義法學佔據著統治地位。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學研究者認為實證主義法學的研究成果在解決現實社會中的不公正時,顯得無所作為,行政權力的不斷膨脹,也使法學研究者開始懷疑主流思潮所宣揚的法治的作用。
再次,是批判法學產生的現實思想淵源。從現實主義法學發展到後現代主義法學,批判法學被看作是其中的過渡階段。所以受到了兩種哲學思潮的深刻影響,現實主義法學關於對法律規範和事實持懷疑態度,認為法律的確定性只是一種神話等觀點都被批判法學所繼承。除此之外,批判法學還深受如韋伯的社會理論、結構主義、後現代主義等思潮的影響。
四、認真對待批判法學
人類文明有著漫長的歷史,也有漫長的未來。法治作為現代社會的構成方式,它的產生和法治是人類文明的結晶。但是,現代社會不是人類文明的終結,法治也需要完善。正是這個意義上,批判法學的很多觀點值得我們認真對待。一種理論的好壞與對錯應取決於它是否真誠地揭示出了現實問題,取決於這些揭示是否對我們有用。
主流法學家對批判法學理論的反感是可以理解的,長期以來,關於現代法治的理論已經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式,法律思想和實踐都必須根據這種思維定式下形成的標準和語言來判斷。然而,新思想的產生是因為時代變了,當一個國際化的、多元化的社會挑戰現存的法律秩序的時候,具有新思維方式的一代年輕學者有權利突破舊的思想框架,提出新的問題。他們對資本主義社會法治的弊端的分析,對現代社會生活方式黑暗面的揭露,不乏一些深刻而犀利的見解。認真對待批判法學,就是認真對待改善現實的努力。
批判法學對現代西方社會法律本質的清醒的,甚至是偏激的認識,可能有助於防止法律的壟斷。他們不承認法律具有固定的含義和本質,尤其法對由社會中的一小部分人壟斷對法律含義和本質的解釋權,強調法律是一個開放性結構的觀點,可能喚起民眾參與法律活動的積極性。批判法學對現實的批判可以激發人們對社會問題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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