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的內容原則及作用
周禮是西周時期的完善的國家典制國中的一切都井然有序,富於哲理。下面由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周禮的內容
《周禮》是一部通過官制來表達治國方案的著作,內容極為豐富。《周禮》六官的分工大致為:天官主管宮廷,地官主管民政,春官主管宗族,夏官主管軍事,秋官主管刑罰,冬官主管營造,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在上古文獻中實屬罕見。《周禮》所記載的禮的體系最為系統,既有祭祀、朝覲、封國、巡狩、喪葬等等的國家大典,也有如用鼎制度、樂懸制度、車騎制度、服飾制度、禮玉製度等等的具體規制,還有各種禮器的等級、組合、形制、度數的記載。許多制度僅見於此書,因而尤其寶貴。
周禮的原則
“親親”指必須親愛自己的親屬,特別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子弟必須孝順父兄,小宗必須服從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必須“任人唯親”,使親者貴、疏者賤,並按嫡長繼承製代代世襲下去。
“尊尊”指下級必須尊敬和服從上級、特別是作為天下大宗的天子和一國宗主的國君;嚴格上下等級秩序,不得僭越,不許犯上作亂。
“長長”指小輩必須敬重長輩。
“男女有別”指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親”和同姓不婚。
周禮的作用
西周時期,周禮具有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具備法的性質和作用。
首先,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徵,即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無論是抽象的精神原則還是具體的禮儀形式,都對社會成員作出了明確的要求,很明顯地具有規範性。周禮經過西周初年掌握實際政權的周公制定,為後世各代君主所認可和遵循,所以毫無疑問具有國家意志性。西周時期一切對禮的違反,都會導致國家強制力的制裁,強制性也明顯地體現在西周禮制之中。
其次,當時上至國家根本方針、組織制度,下至社會成員的生活,都與禮密切相關,都受到禮的制約。周禮已經滲透到各個社會領域,起著廣泛的調整作用。
周禮的意義
《周禮》原名《周官》,乃西漢景、武之際河間獻王劉德從民間徵得的先秦古書之一。賈公彥《周禮正義序》指出:“《周官》孝武之時始出,祕而不傳”;“既出於山岩屋壁,復入於祕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至孝成皇帝,達才通人劉向、子歆校理祕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然亡其《冬官》一篇,以《考工記》足之”。此書直到劉向、劉歆父子校理祕府文獻才發現,並加以著錄。王莽時,因劉歆奏請,《周官》被列入學官,更名為《周禮》。東漢初,劉歆門人杜子春傳授《周禮》之學,一時注家蜂起,鄭玄序雲:“世祖以來,通人達士大中大夫鄭少贛名興,及子大司農仲師名眾,故議郎衛次仲,侍中賈君景伯,南郡太守馬季長,皆作《周禮解詁》。”***《周禮註疏序》***到東漢末,經學大師鄭玄為之作注,《周禮》一躍而居“三禮”之首。
關於《周禮》的作者及其年代,歷代學者進行了長期的爭論,正如《四庫提要》所說:《周禮》“於諸經之中,其出最晚,其真偽亦紛如聚訟,不可縷舉”。古代名
家大儒,近代梁啟超、胡適、顧頡剛、錢穆、錢玄同、郭沫若、徐復觀、杜國庠、楊向奎等著名學者,都介入這場大討論,大致有西周說、春秋說、戰國說、秦漢之際說、漢初說、王莽偽作說等六種說法。這些爭論的具體意見,對於本文的主旨來說,沒有必要在此詳述;我們只需簡要地指出若干基本的事實,以確定《周禮》的文獻性質便足矣。
一個重要的事實是:所有先秦文獻都沒有提到《周禮》一書。在先秦文獻中,較為集中地記載先秦官制的文獻是《尚書》的《周官》篇和《荀子》的《王制》篇。
但《尚書·周官》已亡佚。今有《古文尚書·周官》僅數百字而已。曾有人認為,《周禮》原名《周官》,應當就是《尚書》的《周官》篇。但可以肯定,《周禮》並非《尚書序》所提到的《周官》。賈公彥《周禮註疏序》引《漢書·馬融傳》:鄭眾“獨以《書序》言‘成王既黜殷命,還歸在豐,作《周官》’,有此《周官》也”,此說“失之矣”;又引鄭玄序,也說“是言蓋失之矣”。鄭玄進而指出:《尚書》“《盤庚》《康誥》《說命》《泰誓》之屬”,“今多者不過三千言”,而“《周禮》乃六篇,文異數萬”;“又《書》之所作,據時事為辭,君臣相誥命之語”,而《周禮》“終始辭句,非《書》之類,難以屬之時有”。《周禮註疏序》又引漢儒之說:“然則《周禮》起於成帝、劉歆,而成於鄭玄,附離之者大半。故林孝存以為武帝知《周官》末世瀆亂不驗之書,故作《十論》《七難》以排棄之。何休亦以為六國陰謀之書。”這些材料其實已證明了《周禮》實非《尚書·周官》。
《荀子·王制》所記官制,大體可以反映戰國後期列國官制的發達程度,但其總共只有七十多個官名,約為《周禮》的五分之一,而且沒有《周禮》那樣的六官體系。
此外,《春秋左傳》、《國語》中有不少職官記載,但沒有任何一國的官制與《周禮》相同。儘管從西周到西漢的每一個時期,都可以找到若干與《周禮》相同的官名,但誰也無法指認出與《周禮》職官體系一致的王朝或者諸侯國。另外還有《禮記》《儀禮》《孟子》等書也有許多關於官制的記載,但也都往往與《周禮》官制不同。故《四庫提要》引孫楚之說:《周禮》所載,“建都之制不與《召誥》《洛誥》合,封國之制不與《武成》《孟子》合,設官之制不與《周官》合,九畿之制不與《禹貢》合”;且進一步指出:“《左傳》所云‘禮經’皆不見於《周禮》”;“《儀禮·聘禮》賓行雍餼之物、禾米芻薪之數、籩豆簠簋之實、鉶壺鼎甕之列,與《掌客》之文不同;又《大射禮》天子諸侯侯數侯制,與《司射》之文不同;《禮記·雜記》記載子男執圭,與《典瑞》之文不同;《禮器》天子諸侯席數,與《司几筵》之文不同”;“如斯之類,與二《禮》多相矛盾”。
但《四庫提要》對此種種矛盾的解釋是:“夫《周禮》作於周初,而周事之可考者不過春秋以後,其東遷以前三百餘年官制之沿革、政典之損益,除舊佈新,不知凡幾。其初去成康未遠,不過因其舊章,稍為改易,而改易之人不皆周公也。於是以後
世之法竄入之,其書遂雜。其後去之愈遠,時移勢變,不可行者漸多,其書遂廢。”並引張載《橫渠語錄》:“《周禮》是的當之書,然其間必有末世增入者。”直至晚清孫詒讓著《周禮正義》,仍然堅持《周禮》乃是周公所作:“粵昔周公,纘文武之志,光輔成王,宅中作雒,爰述官政,以垂成憲,有周一代之典,炳然大備。”***《周禮正義序》***然而,這個結論遭到近代以來眾多學人的質疑。其實,孫詒讓《序》自己也說:“此經上承百王,集其善而革其弊”,“非徒週一代之典也”,“是豈皆周公所肊定而手刱之哉!”今天多數學者認為:《周禮》成書於戰國時期***乃至於漢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