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與無效

  商標的撤銷與無效有什麼區別嗎?撤銷商標有什麼流程要走?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註冊商標無效和註冊商標撤銷有哪些區別?

  註冊商標的撤銷與無效都將最終導致商標權的滅失,但他們是兩項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區別是:

  首先,導致註冊商標可撤銷與註冊商標無效的原因不同。註冊商標無效是因為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侵犯到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的無效、絕對的無效;註冊商標可撤銷是因為註冊商標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和獲得註冊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只是當時合法權利人未發現。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比如5年內***權利人發現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則可以向商標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

  其次,處理程式不同。由於無效的註冊商標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侵犯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應當由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做出,但是並不排斥社會公眾對註冊商標的效力進行監督;註冊商標可撤銷的申請一般只能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得主動撤銷,必須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再次,撤銷的效力與無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經提到,註冊商標無效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註冊商標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銷後其效力才歸於無效,因此被撤銷註冊商標是嗣後的無效、相對的無效,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見,註冊商標的無效和可撤銷制度存在著很大差異,對二者進行細緻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但是在我國商標法理論和實踐中,並未對二者進行有效區分。我國商標法實際上將註冊商標的無效作為條件來看待,而將註冊商標被撤銷作為其被裁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在表現形式上,只能表現為註冊商標的無效,從而極大強化了商標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質,而弱化了商標法的私法性質。

  實際上,作為智慧財產權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標法本質上是私法。在發動主體上,商標行政管理機構一直是最主要的主體,這就弱化了與註冊商標最有利害關係的主體的申請發動權,也大大增加了商標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最後,在法律實施和執行成本方面進行考量,由於沒有註冊商標可撤銷制度的緩衝,大量的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從而加大了政府機關的行政成本、浪費了社會資源,最終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商標撤銷要經過哪些流程

  需提供的檔案和材料:

  第一、《商標代理委託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託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必須委託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第二、《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委託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由代理機構製作。

  第三、被提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公告》影印件;以及對被撤銷商標使用情況的說明。

  相關法規:

  第四十一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第四十四條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被撤銷的情況

  一般來說,導致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的常見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他人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按註冊人原註冊地址下發提供使用證據通知,註冊人因地址變更未收到檔案導致提供證據超期;

  ***二***他人提出撤銷申請,註冊人或工作人員收到商標局下發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因法律意識淡薄未加理會;

  ***三***他人提出撤銷申請,註冊人收到商標局下發提供使用證據通知,但註冊人提交了的使用證據不符合國家商標局的證據要求,未被採納。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