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銷與撤銷的聯絡
商標的登出與撤銷之間有什麼區別聯絡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註銷和商標撤銷有什麼區別?
商標註銷和商標撤銷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商標註銷後可以重新申請;商標撤銷不能再申請。
第二、 商標註銷是主動行為;商標撤銷是被動行為。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如果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商標局將其註冊商標登出。另外。如果不想使用了也可申請登出。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相關規定,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註銷的辦理步驟是什麼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
註冊商標撤銷後有什麼後果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商標註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註冊證》上加註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註銷申請的受理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登出申請,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登出申請。根據《商標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登出申請現不需要交納任何商標規費。
註冊人申請登出其註冊商標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應提交下列檔案:
1、登出申請書;
2、直接辦理的,應附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3、委託代理組織辦理的,除應附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外,還應附商標代理委託書:
4、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不能交回的應說明原因;
5、共有商標的註冊人申請登出時,應由代表人辦理申請手續,但需要附上其他註冊人的書面授權。
商標註銷申請的審查要求是什麼?
登出申請符合以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核准,發給相應的通知,並予以公告:
1、申請書填寫內容完整、符合規定;
2、申請人名義與商標局檔案登記的註冊人名義一致;
3、名義不一致的,應附送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檔案;
4、申請登出的商標為有效註冊商標;
5、申請部分登出的,其申請書填寫的登出商品/服務專案與其註冊時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專案相符。
經審查,登出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核准,發給退回通知書。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