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撤銷

  如何撤銷馳名商標?馳名和商標又應該如何保護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哪些人可以撤銷馳名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下列主體為利害關係人:

  ***1***馳名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

  ***2***其他有證據證明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主體。

  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應當以提出評審申請時為準。但於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係的,也應當認定為利害關係人。

  馳名商標如何保護

  關於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嚴格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條規定中。如第八條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大量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第九條則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絡,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第十條規定,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眾誤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此外,第十二條又特別規定,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稱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系欺騙公眾之行為,視情節予以處罰。除此之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近又明確表示,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記與馳名商標相同與企業名稱,即使企業名稱是馳名商標認定之前登記的也同 樣屬於侵權行為,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消。上述規定表明,即使從國際標準衡量,我國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及保護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國在加入WTO程序中對於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心。然而,由於當前所處的特定歷史時期,管理當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強調對國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因為國外馳名商標在國內的屢被仿冒,已演變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國際問題。

  事實上,國外馳名商標依上述規定獲得的保護可能與保護力度,不僅要大大高於國內普通商標,甚至也遠高於國內馳名商標,管理當局心態的傾向性由此可見一斑。管理規定的異常嚴格不過是這種時代釀就的複雜心態的具體體現,並從另外一個角度產生出新的問題,其中最明顯的莫過於,如此力度的保護客觀上為某些國外知名企業的非馳名商標濫用馳名商標的保護效應提供了相當程度的制度便利,將其稱為對馳名商標保護效應的搭便車現象。

  哪些證據材料有利於認定馳名

  ***1***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

  ***2***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區域範圍、銷售網點分佈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資料;

  ***3***涉及該商標的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路、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

  ***4***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參加的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

  ***5***該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6***該商標在中國、國外及有關地區的註冊證明;

  ***7***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曾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並給予保護的相關檔案,以及該商標被侵權或者假冒的情況;

  ***8***具有合格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該商標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9***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行業協會公佈或者出具的涉及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的銷售額、利稅額、產值的統計及其排名、廣告額統計等;

  ***10***該商標獲獎情況;

  ***11***其他可以證明該商標知名度的資料。

  上述證據原則上以係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證據為限。

  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承擔什麼責任

  被告使用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援:

  ***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撤銷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註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並不馳名的。

  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未註冊馳名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註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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