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的辦法

  訴訟結果已經出來了,但是執行起來有麻煩,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民事訴訟如何執行的內容,歡迎閱讀。

  

  ***一***當事人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並附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還須遵守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這裡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屜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直接移交執行

  對於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裁判文書,由審判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隨即開始執行程式。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具有給付或者履行內容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包括先予執行的撫卹金、醫療費用等***;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査,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

  訴訟費用的繳納期限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的繳納標準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標準的,而不是亂收費。根據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標準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①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 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②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等。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①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第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第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 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第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②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