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對於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

  迴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因血親、姻親或者任職等原因,對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應當實行任職迴避的一種法律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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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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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運用

  在許多案件當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違背此規定的,可以依法提出迴避的申請。

  審判迴避制度

  迴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範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2]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

  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