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申請方式
國際商標的註冊讓人苦惱,國際商標的申請有什麼方式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國外商標註冊申請方式
根據中國已加入的國際條約,中國企業或個人申請國外商標註冊基本上包括三種方式:
1、一個國家一個國家向國外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稱逐一註冊方式;
2、歐盟商標註冊申請,適用於歐盟各成國員商標註冊申請;
3、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申請,適用於《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成員國。
逐一國家商標註冊申請
逐一國家註冊是指申請人,一般通過委託代理人,直接到國外一個國家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一個地區地辦理商標註冊申請。逐一國家註冊需要按照各國的具體法律程式辦理,並按照不同國家的收費標準繳納相應費用。
1、國外逐一國家商標註冊基礎
無基礎註冊要求,國內任何希望在指定國家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國外逐一國家商標註冊好處
1***、逐一國家註冊形式最為快捷便利,註冊週期視各國法律和慣例而定;
2***、如在申請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可以隨時地與國外合作方律師事務所聯絡,對申請國註冊的進展情況可以及時瞭解;
3***、申請人不需要在原屬國提出基礎申請,可以直接向所需要註冊的國家提出申請,直接向各國提出申請是最普遍的申請方法。
3、國際逐一國家商標註冊所需檔案
1***、委託書:由本司提供,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兩份;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5***、商標圖樣。
商標註冊申請原則有哪些?
***1***申請人所屬國和中國之間已達成商標互惠協議的按照雙邊條約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指申請人所屬國和我國通過簽約或者換文而達成的商標互相註冊協議。除專門的商標互惠協議外,我國在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友好通商或者貿易協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標註冊的互惠原則及有關商標註冊條款。按雙邊條約的規定,通常都給予申請人享受“國民待遇”。我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於已同我國簽訂商標互惠協議的國家的公民和企業申請商標註冊的,自應按協議的規定辦理。自我國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後,雙邊協定則僅適用於沒有加入這三個國際條約的國家。
***2***依據申請人所屬國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目前,在商標方面的國際條約中,我國已加入的已有四個:即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0月4日加入***和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5年12月1日加入***。對於我國未加入的國際條約,我國沒有遵守的義務。只有雙方都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我國才有遵守的義務。
尤其是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任何一個成員國應在商標註冊方面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以國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國民在我國都可以享受商標註冊的國民待遇,在註冊條件、申請手續、步驟等方面享有與我國國民一樣的待遇。
***3***按對等原則辦理。
對等原則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係經常採用的一項原則,其基本含義就是:在處理國際間的政治、經濟關係時,你用什麼方式對待我,我也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你。將對等原則適用於涉外商標註冊,就是要求雙方按照同等方式來辦理對方國家的公民或企業的商標註冊申請。比如,如果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對於我國商標到該國的註冊申請要求提交本國註冊證明、互惠協議證明的,則該國商標申請人也必須向我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上述證明;外國商標申請人所屬國要求我方對商標申請書件進行認證、公證的,我國也按對等原則辦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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