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的發放方案和考核結果掛鉤

  年終獎的發放是由企業自主決定的,其中的發放形式主要有雙薪制、績效獎金、紅包等等,那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是什麼呢?是和考核有關的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的發放方案和考核掛鉤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的發放和考核掛鉤

  年終獎的發放是採用建立能力模型的方式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以確定其年終獎金的數目。以下就開發部門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適用的能力模型進行說明:

  1、設定個人業務目標及能力發展目標:由於開發部門員工對於自身能力發展十分重視,因此可以從建立能力發展目標入手,由開發人員自身訂立能力發展目標,在掌握的技術、完成工作效率、解決客戶問題能力等方面制定相應目標,並自定為達到該目標所採取的行動計劃。

  2、自評:就年初和年中設定的各項能力目標進行自評,由自己對過去一定時間內能力實現的程度以及循著行動計劃實施的過程進行評估,評分可以分成不同的檔次,或用更加詳細的語句進行評估說明。

  3、他評:成果相關專案考評,對研究開發人員的考核可以設定以下指標,如:執行開發計劃的進度、新產品的技術含量、新產品上市的週期、新產品的銷售額、市場份額等主要的與成果相關的指標,這類指標的確定應該和研究開發部門的主管以及研究開發人員進行共同討論,獲取考評人與被考評人的認同。

  4、工作行為專案考評:由該員工的部門經理對該員工的工作進行評估,主要根據該開發人員在過去一定時期內所從事的一定任務,就任務難度、任務緊迫度、該員工表現的協作精神及努力程度進行主觀考評。

  5、綜合評分:根據以上研發人員自評和部門主管評定的兩項積分進行加權,最終得出該研究開發人員績效評分,可以較為客觀地反映該員工該年度內的績效。

  年終獎的考核體系

  高質量的績效考核體系是成功實施差異性年終獎金的分配的基礎。所以必須定出高質量的考核指標體系。高質量的考核指標體系應該:

  1、考核指標一定要與企業的戰略掛鉤,這一點很重要,但是往往容易被忽略。

  2、指標不宜太多,3-4個關鍵指標較好。

  3、指標要明確,明確的指標,使人們知道做的好還是不好,避免評價者的的主觀意識;同時,指明瞭員工努力的方向。

  4、高質量的考核指標體系,員工應該可以自我測試,或選擇同事/客戶來評價自己。

  5、定指標時,不僅僅是財務指標,還應該包含非財務指標;例如,客戶服務也應該被考慮進來***準時交貨,退貨量的減工當年的工作績效或對企業貢獻的大小作為確定個人年終獎數額的一個重要依據。這種形式的意義在於它的“彈性機制”,領導可以按照下屬的工作態度和成績分別給予不同金額的獎勵,這也是拉開員工收入檔次的一項重要措施。此外,有些私企的月薪常常不與業績掛鉤,而是在發放年終獎時一併回饋給職工,如此一來,紅包的分量更是驚人,多的可達10多萬元。這樣不僅大大提高了年終獎的發放力度,同時也對少,客戶滿意度統計等***

  6、如果個人績效很好但與團隊不合,那麼這個人的績效考核分數也不應該高。

  7、績效考核體系執行成功與否,關係到企業戰略目標能否實現。所以,應該是每一個人都被評價,不管是高層管理人員還是基層文員。

  8、評價任何員工或部門時,需要多角度評估,而不是一個人***上司***完全決定。

  9、評價的結果應該讓被評價者和公司多數人接受,沒有吃驚。

  10、對於評價者,董事會實施有效的監督,如果發現評價者有舞弊等行為,經核實,董事會有權利來減少某人的獎金,如果這個人的行為被認為是有損公司的,應該予以一定的制裁。

  11、評價的時間和獎金髮放的時間,我們覺得,一年的時間太長了,應該縮短,起碼半年更好些。這樣,可以及時發現工作中以及評價中的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年終獎是工資還是福利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年終獎”到底是什麼,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需要結合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內部關於薪酬的規章制度等內容進行綜合判斷。

  如果勞動者在入職用人單位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年終獎”的給付方式及數額,例如,有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就明確約定了,每年年底最後一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薪,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年終獎”;也有部分勞動合同,約定了依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績效及考勤等綜合考核結果,確定“年終獎”的具體數額;亦有部分勞動合同對以上兩種“年終獎”的約定兼而有之。那麼,無論用人單位採取以上哪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此時的“年終獎”應當視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有些用人單位雖未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年終獎”,但按照用人單位的慣例,每年都發放“年終獎”,那麼此時該“年終獎”也應當被視為工資。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年終獎”隻字未提,而是根據該年用人單位的整體盈利等情況決定“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數額及發放物件,或者有些用人單位在舉辦的年會上,設定一些抽獎等環節,用獎品作為“年終獎”發放給勞動者,這種“年終獎”就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臨時性。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就是一種物質獎勵,屬於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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