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和年底雙薪是不是一樣
每年臨近春節的時候,上班族都是關心年終獎的發放問題額的,那年終獎是怎麼規定的呢?是不是就是年底雙薪?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和年底雙薪是否一樣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和年底雙薪是否一樣
由於目前年終雙薪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年終獎發放形式,許多人便簡單地把“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等同起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誤讀。
雖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都屬於廣義上的勞動報酬,但兩者界限卻很明顯:“年終雙薪”是指年底最後一個月發放兩倍於平時數額的工資,從性質上講屬於工資,只是數額上是平時的兩倍而已,這相當於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累下來放在年末集中發放。至於“年終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中將其解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於獎金性質,是企業對員工全年工作的犒勞。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需按不同的方法來納稅,可見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而對勞動者來講,最主要的意義在於,明確規定的“年終雙薪”可以使勞動者在未到年終而提前離職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獲得相應比例的年終雙薪***譬如已工作10個月的,可要求發放5/6***,而“年終獎”則要根據企業的具體規定發放。
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一***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商數***按照商數查詢相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A-速算扣除數A。
例:某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4000元。
1、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2000,查詢相應的適用稅率為10%和速算扣除數為105;
2、 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24000×10%-105=2295元。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
2、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
3、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555元;
4、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1005元;
5、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2755元;
6、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5505元;
7、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13505元。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叄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員按肆仟捌佰元***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年終獎的法律問題
一、年終獎性質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
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嗎?
答: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三、勞動者主張年終獎需舉證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司法實踐中,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仲裁機構或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關證據,比如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等等,這就要求勞動者需具備基本的證據意識,平時需保留相關證據。
四、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必須工作到年底***通常為12月31日***才能 獲得年終獎,年底之前離職則不能獲得年終獎,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呢?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勞動者雖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按比例向勞動支付獎金。有些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對此亦做了明確規定,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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