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生活中,***的手段有很多,而信用卡***就是其中的一種。那麼,在法律上,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信用卡***罪的立案標準,希望能幫到你們。

  信用卡***罪的立案標準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罪的認定方法

  1、***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罪。

  2、***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罪論處。

  3、***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罪的數額標準

  1、個人***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的財物,致使***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受過刑事處罰量刑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行為,***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3、對共同***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