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在每個公司裡面,對試用工有特殊的工資規定,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試用期工資。那麼,對於試用期工資,法律上有什麼標準呢?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希望對你有幫助。
試用期工資標準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並不是勞動者的“白乾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鉤。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為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於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試用期的工資的最低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規定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