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罪的立案標準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虛假出資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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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虛假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其他人虛假出資的怎麼處理

  由於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因此,這兩種人之外的人虛假出資,不可能構成本罪。那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之外的人是否存在虛假出資的問題呢?

  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這類現象也是存在的。國務院頒佈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也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這表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法人的設立,同樣必須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本***只是在這裡稱為註冊資金***,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人同樣必須真實出資,而不得虛假出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還規定,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之外的其他人在申請公司之外的企業法人登記時,同樣存在虛假出資的可能,比如在實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串通驗資機構,出具虛假出資證明,只不過對這類企業法人的投資者不能以虛假出資罪論處,而只能根據有關行政管理法規予以行政處罰。這體現了立法者選擇刑法打擊重點、控制刑事打擊面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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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這裡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2.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這裡的“違反公司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方式、出資義務的如下規定:

  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未交付貨幣”,是指沒有按規定一次足額交付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根本就沒有交付任何貨幣;“未交付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是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根本沒有實物移交或者沒有辦理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一般包括兩種情況:

  一種是為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銀行貸款等手段取得資金,作為自己出資,待公司登記成立後,又抽回這些資金,造成虛假出資;

  另一種是在公司設立時,依法繳納了自己的出資,但當公司成立後,又將其出資撤回。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劃清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東、公司發起人雖有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等行為,但數額不大,情節後果都不嚴重,不構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