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組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商業中,經常能夠聽到有關於虛假出資的訊息,那麼,對於虛假出資,這個罪名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虛假出資罪的立案標準,希望能幫到你們。
 

  虛假出資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虛假出資構成的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範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

  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註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註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註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

  由於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使用者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虛假出資罪與虛報註冊資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為,並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物件不同。本罪詐欺的物件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認股人;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詐欺物件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為;而虛報註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為;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於成立之後;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