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行為都屬於串通投標罪,應予立案處理。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什麼是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
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專案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8.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處罰
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