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 挪用公款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為拘役刑;數額為3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8000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1.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公款20萬元不退還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特定款項的重處規定】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或挪用公款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重處10%。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且數額在7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

  ***三***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從中謀取利益在5萬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五***未退贓款在3萬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七***給單位造成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相關閱讀:

  挪用公款罪的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