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安全生產,是所有生產機構工作的前提,而在法律上,對安全生產工作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規定

  第1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國有電力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定,用於規定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係。

  第3條 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國家電力公司有資產關係和管理關係的單位組合。

  資產關係包括全資、控股關係;管理關係包括直屬、代管關係。

  第4條 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並充分發揮作用。

  第5條 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範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依靠群眾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

  第7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8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含直轄市、自治區,下同***電力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從事發電、供電、輸變電、排程、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業***和單位。

  第二章 目標

  第9條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7種事故:

  1. 人身死亡;

  2. 大面積停電;

  3. 大電網瓦解;

  4. 電廠垮壩;

  5. 主裝置嚴重損壞;

  6. 重大火災;

  7. 核洩漏。

  第10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1. 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2. 不發生重大電網事故;

  3. 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裝置事故;

  4. 不發生特別重大裝置事故;

  5. 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6. 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裝置損壞事故。

  第11條 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1. 不發生人身群亡事故;

  2. 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裝置嚴重損壞事故;

  3. 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第12條 發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控制:

  1. 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裝置損壞和電網事故;

  2. 車間***含工區、工地,下同***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

  3. 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

  第13條 發電、供電企業及有關排程機構每年實現的百日無事故記錄個數;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電廠1個,其他容量的火電廠2個;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電廠2個;其他容量的水電廠3個;

  主變壓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電企業1個,1000~500MVA的供電企業2個,500MVA及以上供電企業3個;

  省級及以上排程機構3個。

  第14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及所屬的車間、班組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於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責任制

  第15條 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第16條 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1. 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 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檔案並組織落實,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 及時瞭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彙報。按本規定第57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 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援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5. 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6. 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17條 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18條 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並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19條 公司系統內母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

  在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公司系統內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負責,母公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貫徹國家電力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21條 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範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22條 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23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必須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

  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部門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機構的設定要求由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自定。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

  第24條 發電、供電、水電施工、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

  第25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託的行政副職主管;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一般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26條 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第27條 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1. 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

  2. 監督涉及裝置、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的安全的防護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3. 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並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企業對計劃的執行情況;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4. 監督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核和安全網活動。

  5. 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並提出考核意見。

  6. 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或意見;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批評和處罰和建議或意見。

  7. 參與工程和技改專案的技術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鑑定等工作。

  第28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1. 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排程室檢查瞭解安全情況。

  2. 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3. 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瞭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影等。

  4. 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五章 規程制度

  第29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牴觸,不得低於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30條 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

  1. 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裝置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裝置的現場執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2. 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裝置製造說明,編制主、輔裝置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3.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排程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排程規程,編制本系統的排程規程,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4. 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專案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後執行。

  第31條 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複查現場規程、制度:

  1. 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裝置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範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2. 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複查、修訂,並書面通知有關人員;需要修訂的,也應出具經複查人、批准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檔案,並通知有關人員。

  3. 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查並印發。

  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第32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定期公佈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發電、供電企業每年公佈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並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33條 發電、供電企業及在發供、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裝置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裝置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條 發電、供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裝置和電網安全可靠執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35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電力施工企業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專案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第37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裝置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範對策進行編制。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38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專案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專案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39條 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防汛、抗震、防颱風等應急預案所需專案,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40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勸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

  電力施工企業及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安全措施計劃所需費用。

  第41條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42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並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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