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承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已經受要約人承諾,就表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 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譯為要約,指當事人一方提出訂約條件,願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向表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承諾和要約的相關法律知識。
要約與承諾的法律規定
要約與承諾的規定
***1***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①要約的條件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約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③要約的失效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④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繳 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2***什麼是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①承諾的條件
a.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並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b.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我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一致性原則作了靈活處理,允許承諾作出大量實質性變更。
c.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②承諾遲到的效力
a.因承諾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b.因非由於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合同法》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鏟。”
③承諾的效力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採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④承諾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覆不發生法律效力:
a.承諾撤回。承諾 人可以發出承諾後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b.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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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有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23條第1款明確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要約的有效期的,受要約人應當遵守該期限。明確規定承諾期限的,則在該期限內,受要約人的承諾應當到達要約人始為有效。要約有效期,應當視為承諾期間,但一般的,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的,該承諾應當為有效。而非以到達要約人為要求。承諾期限可以是一定時間,也可以確定為到某日為終止。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未約定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確定該合理的期間,應當考慮如下因素:
一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合理的在途時間;
二是受要約人瞭解要約並作出承諾決定的時間;
三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所需要的在途期間。確定要約與承諾的在途期間,一般依其傳送形式通常所需時間來確定。
由於承諾的方式會影響承諾的在途期間,所以受要約人一般負有以要約人所期望的方式傳送通知。一般來說,受要約人應當以不低於要約的方式為承諾通知。要約中對承諾通知方式有特別要求的,依要約而定所需在途期間。在途期間發生意外事件***如水災、暴風等***而發生期間耽誤的,要約人知道該情形的,應當將該耽誤期間計算在承諾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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