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企業納稅籌劃與稅法遵從
一、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
在任何一個國家,稅收的歷史與國家的歷史一樣久遠,在我國也是如此,但是納稅籌劃這個概念在我國直到九十年代以後才出現,這是因為納稅籌劃的產生有兩個條件,一是企業經濟利益的獨立性,二是國家稅收秩序的規範化和正常化。只有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作為市場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才會越來越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稅收上維護合法權益,進行納稅籌劃,儘量減少納稅支出。同時,在現代社會,稅收作為國家主要的聚財手段,體現著政府的意志,但這種意志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建立在一種規範的稅收制度下,也就是得依法徵稅。這樣企業就可以根據稅法來確定低稅區,利用優惠政策,合理安排節稅,否則稅收籌劃也無從下手。稅務機關有一名老話“該收的十足收齊,不該收的分文不取”,該收不該收的標準是以稅法為依據,如果改動兩個字,就適用於納稅人,“該交的十足交齊,不該交的分文不交”。納稅籌劃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納稅觀念的轉變和提高。
二、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法合理而正確的理解掌握和運用
納稅籌劃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錯計、漏計、也不多計,避免無謂的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籌資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籌劃,通過對多種方案的比較選擇,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最佳納稅方案,獲得節稅利益。但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合法為前提,如果採取違法手段來減少納稅支出,可能有損於企業的信譽和利益,或受到嚴厲的制裁。所以納稅籌劃不是如何挖空心思偷稅、漏稅、逃稅,而是充分利用稅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用足、用活、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這與政府制定稅法的初衷是極為吻合的。
三、納稅籌劃的實質是對稅收立意宗旨的有效貫徹
納稅籌劃區別偷稅、漏稅有兩個顯著特點:1、納稅籌劃是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的。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後進行的納稅優先選擇,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展後才採取不正當的手段偷稅漏稅,而是在納稅義務沒發生之前,就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和手段,減輕和消除了納稅義務,制止了納稅義務的發生;2、它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稅收是調節企業市場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槓桿,政府可以有意識的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投資和消費行為,使之符合政策導向。
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一定的客觀條件,如果從靜態意義上講,納稅籌劃可能影響到國家的短期財政收入,然而從長遠來看,如果政府的稅收導向正確,納稅籌劃行為將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良性的積極的正面作用。納稅籌劃的結果與稅法法理的內在要求相一致,它不影響和削弱稅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和削弱政府的職能及功能,這種節稅籌劃行為,完全基於政府對社會經濟結構、規模,能動的、有意識的進行優化調整,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作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應,它能體現國家政府對某些行為或領域的鼓勵政策,可以起到涵養稅源,調節產業結構的目的,有助於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這種通過納稅人自身的行為選擇來達到優化資源的配置效果,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國家巨集觀經濟調控職能的重要體現,對於巨集觀經濟的穩定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的稅收導向正確,納稅籌劃行為將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良性的積極的正面作用。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就充分體現了“十七大”精神和國家的“十一五”規劃宗旨,體現了國家和諧、創新、環保、節能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傾向“三農”、安置殘疾人、基礎設施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而企業根據這些政策安排節稅籌劃,就是對國家稅收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
四、納稅籌劃的過程就是稅收政策的選擇過程
國家的稅收政策大體可分為激勵性稅收政策、限制性稅收政策、照顧性稅收政策、維權性稅收政策等四種,針對上述四種稅收政策,開展納稅籌劃要主動響應激勵性政策,利用照顧性政策,迴避限制性政策,遵守維權性稅收政策。也就是選擇最適當的稅收政策,避開高稅區,尋找低稅區。由於稅收政策經常處於調整變化中,開展納稅籌劃必須掌握稅收政策的精神實質和變化動態。研究稅法,熟悉稅法,活用稅法是納稅籌劃必備的基本功。納稅籌劃的大忌是適用法規錯誤,縱觀一些納稅籌劃的失敗方案,經常是因為對法律不熟悉,使用法規失效或適用範圍出錯,或者對稅收法規理解不到位,誤用法規等造成。例如,我國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重新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頒佈了《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如果不及時掌握這些政策,仍按原有方案進行納稅籌劃,必然導致失敗。
五、納稅籌劃的目的是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在實際籌劃工作中,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不見得就是稅負最輕的方案,因為稅收負擔的減少,並不一定等於企業總體利益的增加,有時一味追求稅款的減少反而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下降。同時,稅收籌劃也不是萬能的,有其侷限性,在一些無法籌劃的方面就應該合理納稅。在探討競爭戰略與稅收籌劃的關係時,必須強調的是,競爭戰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可能在確定企業戰略時能夠起到一定作用,但絕不可能起決定性作用。因為公司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夠盈利,為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利益,而不是少繳稅款。當公司決定進入某個市場時,考慮最多的不是納稅籌劃,而主要考慮的是進入這個市場後的發展潛力。所以,納稅籌劃要為競爭戰略服務。納稅籌劃不僅要著眼於法律上的考慮,更重要的是要著眼於總體的管理決策,要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相結合,不能為避稅而避稅。只有從全域性的角度、戰略的角度進行納稅籌劃,才能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例如,新所得稅法實現了內外資企業的稅法統一,外資企業沒有了那些優惠待遇,和內資企業處於平等的競爭地位。原來外資企業享受的低所得稅率30%、特區15%、先進技術企業10%,還享受減二免三的待遇。現在都沒有了。但是在討論這個問題,徵求外資代表意見時,他們表示:中國給予外資企業優惠的政策,他們當然不會拒絕,但稅收優惠並不是吸引外資企業的首要因素,外資更看重中國潛在的巨大市場,穩定的政治環境,健全的法律制度,廉價的勞動力,以及資源稟賦和產業集聚度等。
六、和諧融洽的稅企關係有助於納稅籌劃的成功
中國有句古語“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講得是三者之間的優勢比較和辯證關係,這是一種傳統的系統思維方式,在納稅籌劃中也要應用,要細緻的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納稅的條件和因素,也要講求“天時、地利、人和”,這也包括稅企交往之道。在納稅籌劃過程中,納稅人應與稅務機關保持經常性的溝通,如通過諮詢請教,可以為及時恰當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保證,也可以將納稅籌劃方案和稅務人員進行討論,以得到指導和認可,保證其有效性,同時還可以向稅務機關陳述企業的特殊情況,以獲得稅收減免或者延期納稅的好處。這種做法既不違反稅收規定,也可以避免對稅收法律法規理解不透或雙方對稅法的理解有誤差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和諧融洽的稅企關係使納稅籌劃更加成功。
總之,納稅籌劃值得研究、探討、運用,我們應該在理解納稅籌劃含義和實質的基礎上,認真學習領會國家的稅收政策,同時掌握一些基本的方法和技巧,只有使二者融會貫通,才能找到適合企業自身特點的納稅籌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