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公司破產財產的清償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那麼這順序究竟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知識延伸: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破產程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1、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2、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3***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9***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此外,債務人的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福利性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作為破產財產分配。

  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託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破產企業職工該如何安置

  一、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依照《通知》規定,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

  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情形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根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當然,如在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或者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二、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廢止

  1、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尚未做出破產宣告前,債務人請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申請、債務人請求撤回和解、債務人經與債權人會議協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裁定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2、和解依法廢止。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如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或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申請廢止和解,或者依職權廢止和解,宣佈債務人破產。

  三、重整程式終止

  1、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或者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3、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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