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怎麼清償債務
公司破產後應該怎麼樣清償債務呢?有什麼步驟流程嗎?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二、企業破產清償順序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按照什麼順序進行清償?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中明確規定了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分為三個順序,第一順序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等補償金的清償;第二順序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以及第三順序是普通破產債權
一、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企業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1、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2、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3、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4、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
三、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重整與破產的異同解析
一、公司重整與破產的不同
1、程式目的相同。如果說破產和解是對傳統破產法的第一次否定,那麼破產重整則是對傳統破產法在更高層次上的背離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產清算程式之外,引進破產預防的程式機制,從而使破產法在更大系統上臻於完善。因而從法律部門的性質上看,破產和解法與破產重整法皆屬破產預防法的組成部分。
2、程式性質相同。作為預防破產的法律程式,二者均在非訟的前提和狀態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屬非訟事件範疇,均採取當事人申請主義的程式啟動原則,在法律規範不敷使用時,均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3、均以意思自治原則為程式推進的基礎,儘管在和解與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權的能動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區別,和解之能否達成、重整之能否進行,無不以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為基礎。這部分取決於其非訟性質,部分則是由於他們所調整的畢竟均屬私權關係的緣故。
二、但相同點是在相異點的背景下反襯出來的,二者在如下方面均有著不同
1、直接目的不同。儘管預防破產為二者所共同的終極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顯有區別。破產和解是通過債權債務關係的在調整來維持債務企業的法人人格於不墜,從而實現預防破產的目的,具有消極性和外在性的特點;破產重整的目的則更深入一層,不僅在於消極地維持債務企業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業內部,尋找其深層 “病因”,採取有效對策,從而使債務企業重獲健全的生產經營能力,收取治標與治本的雙重功效,因而具有積極性和內在性的特點。
2、適用物件不同,破產和解的適用物件與破產清算的範圍一致,較之破產重整遠為寬泛。除美國等極少數國家破產重整的適用物件,不僅包括公司,而且還包括合夥與個人外,多數國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為物件嚴格其適用範圍。
3、申請權人不同。二者儘管同樣採取當事人申請主義,但和解一般只有債務人才能成為申請權人,而重整理論上除債務人之外,具備一定條件的股東和債權人均有申請權。
4、利害關係不同。就維護的利益關係而言,和解程式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對立狀態下進行的,而從維護債權人利益為主;重整程式則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心協力狀態下進行的,能夠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做到統籌兼顧。
5、合意的性質和地位不同。和解與重整均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但和解程式中的合意乃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成立的集體性和強制性契約,性質上屬於合同行為;重整程式中的合意則是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立於同一立場,本著同一目標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質上屬於共同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