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重整的程式流程是什麼
破產重整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破產重整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司破產重整的程式流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蔘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破產法93條***
破產重整制度的國際考察
1、美國的破產重整制度
美國破產法中的重整制度是在20世紀逐漸發展起來的。美國1898年破產法,除清算內容外,原來只有和解的規定。人們在實踐中逐步認識到,這種規定只能解決簡單的債務和解案件,為了適應複雜案件的處理,他們逐步建立了臨時接管制度,並施行多年。?
根據美國破產法,重整程式分為債務人提出的自願重整和債權人提出的強制重整。債務人提出自願重整申請的條件與提出清算申請的條件是一樣的,即實際上不需要任何條件。只要債務人認為自己需要整頓並希望進行整頓,他就可以提出申請。因此,美國破產法對債務人***包括出資人***申請重整沒有特別條件限制。?
2、英國的破產重整制度?
為了改變以往個人破產程式與公司破產程式相分立的體制,英國國會於1986年頒佈了《1986年無力償債法》,把1985年無力償債法***關於個人破產***和1985年的公司法***關於公司破產***的有關條文在修改和補充的基礎上加以合併,成為既適用於公司又適用於個人的統一破產法,其中涉及公司拯救與再建的是第1章“公司自願償債安排”和“管理命令”。
共包含了20條的第2章是完全新設的,實際上為一套重整程式,其基本框架為:陷入債務困境的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一道管理命令;法院發出管理命令後,有擔保和無擔保的債權人均不得***或中止***向公司追索債務;公司得在法院任命的管理人的管理和監督下繼續進行營業;管理人提出關於自願償債安排的建議,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法院認可。同一年,英國還頒佈了《1986年公司董事資格取消法》和《1986年無力償債規則》,以作為《1986年無力償債法》的配套立法。?
如上所述,英國破產法第一章的規定涉及公司的拯救與再建,即“公司自願安排”與“命令管理”。其中,“公司自願安排”類似於債務人自願申請重整。根據《英國破產法》的規定,“公司的董事”可以根據規定向公司及公司的債權人提出重整的建議。另外,管理人***存在有效管理令的情況下***和清算人***在公司解散時***可以申請重整。顯然,英國破產法對債務人申請重整也沒有規定特別的限制條件。?
3、法國的破產重整制度?
法國在1967年的破產法改革中,曾在破產程式的範圍內採取過一些保護困境企業的措施,但收效有限。1984年,法國84-148號法律修改公司的有關規定,設立內部預警與和解清理程式,前者旨在使企業及時發現財務危機預兆並採取措施防止惡化,後者旨在使企業與主要債權人達成延期償還和削減債務協議。?
根據法國的破產重整制度,“凡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資產償還到期債務的,開始進行司法重整程式”,“開始進行該程式的申請應由債務人在前款所致的停止支付之後15日內提出”。在法國破產重整制度中,債務人提出重整的申請沒有受到其他條件的限制。?
4、日本的破產重整制度?
1952年,在佔領軍的干預下,處於戰後經濟復興期的日本製定了《公司更生法》,基本上全面移植了當時美國破產法中的重整制度。該法雖於1967年經過較大修訂,並在施行過程中取得了相當好的效果,然而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已經顯得有些落後。此外,在日本可以用於困境企業的再建於復興的還有《和解法》和商法中的公司整頓程式;不過現在也已經變得有些陳舊。
破產重整面臨的問題
一般來說,當債務人企業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之虞時,債務人企業、債權人和股東都有申請啟動重整程式的權利,重整申請一經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擔保債權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都必須停止對債務人企業的一切訴訟和要求;在此期間,法院可以選任現任管理層或者具有經營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為重整人;重整人須提出重整計劃,如果關係人會議表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發計劃,企業可以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計劃繼續經營,重整計劃可以靈活地採用追加投資、租賃經營、整體出讓、併購重組等多種方式達到挽救企業的目的,最終履行重整計劃中的償債協議清償債務並使企業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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