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重整主要流程

  公司破產重整也是有一系列流程要走的,公司的破產重整的主要流程是什麼呢?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公司破產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蔘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十一、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十二、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十三、《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五、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破產法93條***

  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的區別

  一、兩者的側重點不同

  兩者的調整內容和規範重點有所區別。其中,破產和解制度著眼於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與此不同,企業重整制度則著眼於積極預防破產,充分調動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積極性,共同拯救陷於經營困境的企業,從根本上恢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實現企業價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質上,具有債務清償和企業發展相結合的特點,即重整制度具有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的雙重目的,而後者是主要方面。也就是說,重整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實現企業復興,但是也切不可將重整制度的目的僅僅理解為拯救企業。重整制度實際上把清理制度和企業拯救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其最為突出的制度價值正在於,它能夠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建立於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從而使債權人得到比債務人破產清算分配的情況下更為有利的清償結果。

  二、兩者的調整物件不同

  兩者基於各自的法律性質和調整功能的區別,當然是適用於不同的調整物件。具體表現在,破產和解制度作為破產製度的具體環節,其所調整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一般地,破產和解制度所適用的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包括自然人、合夥和法人。但是,重整制度的調整物件則是企業與債權人、股東等重整關係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在各國的法律實踐中,除美國等極少數國家破產重整的適用物件,不僅包括公司,而且還包括合夥與個人外,重整制度的適用範圍基本上限於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物件是企業法人。

  三、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破產和解制度與適用破產程式的條件不同,即出現破產原因。當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如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支付不能、債務超出等情形,其本人才可以提起破產和解,否則不能提起。提起破產和解必須在債務人己經被申請宣告破產之後、作出破產裁定之前。

  重整制度則是對企業破產的預防,適用條件比較寬泛,即使債務人還未出現破產原因,只要存在出現破產原因的風險,就可以提起破產重整。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四、兩者的申請人範圍不同

  破產和解制度的申請人限於進人破產程式中的債務人。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具備破產界限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而不能提起破產和解,至於債務人為了避免被宣告破產,可以向債權人提出破產和解的請求。

  破產重整制度的申請人則較為廣泛。只要是與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有利害關係的人即可提出企業重整的申請。原因在於企業重整制度是對於出現財務困難等情況的企業所必須的預防破產的措施,所以,與公司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公司股東等***出於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秩序,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都有權提起企業重整的申請。這已為各國有關企業重整的立法實踐所證明。我國《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均可以申請重整。

  五、兩者所適用的法律措施不盡相同

  破產和解制度是通過債權人與面臨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之間就減免債務、債務的遲延履行等方面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的,可以採取的措施較為單調,主要靠債權人的讓步,給債務人以喘息的機會從而獲得清償手段。企業重整制度的適用目標是企業擺脫經營困境,維持其正常經營秩序。為此,重整制度的措施較為豐富,只要法律沒有明確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則上都可以實施。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可採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採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註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物件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此外還有重整方式的多樣靈活性,如當各個表決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數通過重整計劃時,那麼管理人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決定將重整計劃提交法院強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