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和解程式
公司破產和解有哪些程式要走的呢?公司如何進行清償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一、公司申請和解的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和解程式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1、和解的申請人必須是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實踐中,債權人希望和解的,可以與債務人協商,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
2、申請和解的債務人應當遵守有關破產申請的一般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檔案。
3、債務人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二、和解協議的訂立與生效
1、和解協議的成立
和解協議成立的方式,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訂立的方式,即債務人以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的形式向債權人團體發出要約,債權人會議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形式作出承諾。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符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條件時,即達成和解協議。
2、和解協議的生效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方能生效。這樣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程式公正。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如未發現違法情事,則予認可。如果發現違法情事***例如,同一順序的債權未按比例減讓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經權利人同意處分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擔保權標的物***,人民法院可責令債權人會議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認可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釋出公告,終止破產程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後,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三、執行和解協議
1、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和解協議,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產程式終結和債務人恢復財產管理。自和解協議生效時起,破產程式終結。在這種情況下,破產程式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解除,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債務人恢復對財產和事務的自主管理。
***2***全體和解債權人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無論其是否參加和解協議的表決。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拘束力。
***3***債務人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債務人作為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自應受協議的約束。
2、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和解執行完畢,以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義務完全履行為標誌。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就是剩餘債務的自動免除。所以,破產法第106條規定,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3、和解失敗的法律效果。按照破產法第九章的規定,和解實質上是一個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出現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者不履行的事實,則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效果。
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按照什麼順序進行清償?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中明確規定了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分為三個順序,第一順序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等補償金的清償;第二順序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以及第三順序是普通破產債權
一、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企業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1、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2、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3、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4、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
三、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破產怎麼清償債務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二、企業破產清償順序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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