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的順序
公司因為破產,現在要做清算了,這清算的順序又是怎麼樣的呢?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企業因嚴重虧損,資不抵債,被依法宣告破產而進行清算。
在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1、成立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後15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產清算的結束。
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式後,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並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後,報授權部門審批。經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輸登出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登出程式:
1、公司登出程式:成立清算組; ***待定,看情況***
清算的步驟: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
2、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 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
1、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登出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2、工商局領取登出登記有關檔案並;辦理登出公告***三次***;
3、辦理稅務登出登記;
4、辦理工商登出登記,先股權轉讓!.股權轉讓程式:股權是股東所有,所以轉讓款當然是直接打到股東帳戶,和你賣東西付錢肯定是付給你一樣的道理.對外投資形成股權,如為公司以法人股東形式投資形成,應於公司登出前辦理股權變更〈轉讓〉。
5、可有兩種:對外轉讓,如此可能價格不理想; 對內轉讓,即將股權轉讓〈變更〉至現公司自然人股東名下,將合資公司中原法人股東變更為自然人股東,如此僅為身份性質改變,股權不變,不至於急於轉讓而價格吃虧,除非原公司存心放棄,或股東間難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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