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有什麼案例
物業環境管理早期介入方面就是為了日後物業環境管理能走上正軌。那麼,都有哪些物業管理案例值得業主也物業人員學習呢?下面由小編為你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
物業管理案例
一:公共設施的主人究竟是誰?
近日,上海市某樓盤的地下停車庫被開發商賣給了個人,使得小區的停車費用漲價,造成 車庫有空位而業主卻無法停車的現象,間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比如商鋪、會所等被出讓給個人的現象也不在少數,並且出讓之後因為這些公共配套設施的經營範圍和功能的改變,不再作為小區的配套服務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經開始成為物業管理方面的主要焦點之一。
解讀:
這類糾紛其實牽涉到的問題就是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到底是誰的問題,究竟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條例》中,目前只對停車位作了相關的明確規定,即“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而沒有對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等問題作出規定。
解決方法:
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不過總的來說,業主們還需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
二:籤物業委託合同還是服務合同?
據了角,目前很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
據悉,這方面的混亂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類中,涉及到物業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務合同糾紛,又有物業管理糾紛;而法院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時,部分案件的案由定為服務合同糾紛,部分定為物業管理糾紛,還有定為損害賠償的財產權屬等其他案由。
解讀:
這主要是因為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託合同性地的,那麼就代表著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
解決方法:
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三:業主大會越權業主該怎麼辦?
小區的業主大會難以召開,即使召開後也存在已經成立的業主大會換屆難、業主委員會交接難的問題,也是近期物業方面矛盾比較集中的一個方面。同時,由於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缺少相關監督,侵害業主權益的事件不斷出現,比如業主所享有的大會討論事項的表決權、制定、修改公約和大會議事規則權、選舉及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履行職責等權利,在實踐中經常被侵犯等引出了不少矛盾和糾紛
解讀
現行《物業管理條例》對這個方面的規定較為簡單,沒有對無業主大會訴訟程式進行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中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如何有效監督,對業主大會選任事項意見不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不適當決定、侵害利益等是否可通過訴訟解決等。
解決方法:
業內人士建議,業主可以採用在業主大會內部設定監督部門等方式,來避免業主大會的越權行為等。
物業服務的宗旨
服務宗旨:熱情、周到、優質、高效。
物業的服務裡面
服務裡面:滿足業主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