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和黨的紀律規定是什麼

  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黨章關於黨的紀律的規定。歡迎閱讀。

  黨的修訂的《黨章》第七章規定了黨的紀律:

  第三十七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八條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

  ***摘自《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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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從嚴治黨要把紀律挺在前面

  “四個全面”是我們黨引領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戰略佈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總目標,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全面從嚴治黨是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的根本保證。從嚴治黨就要把黨的紀律挺在前面,讓紀律立起來、嚴起來,保證黨在各項事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黨的確立了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大特色、最本質特徵。我們黨始終強調,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只有把我們黨建設好,才能全面推進“五位一體”建設,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順利實現。以來,黨中央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提到治國理政、興黨興國的新高度,旗幟鮮明、立場堅定,意志品質頑強、領導堅強有力。系列重要講話始終貫穿著從嚴治黨、嚴明紀律的要求,他所列舉的“七個有之”、“五個比如”等等,都是從當前現象和案例中抽象和總結出來的。如果我們8700萬黨員的黨組織渙散、紀律鬆弛,怎麼能夠帶領13億人民應對複雜局面的挑戰、實現奮鬥目標?

  管黨治黨靠什麼?靠依規治黨、嚴明紀律。紀律就是管黨治黨的尺子。紀委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必須迴歸本職、迴歸“原教旨”,把紀律挺在前面,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現在存在一種傾向,紀委只重視查辦大案要案,只要領導幹部不違法,違反紀律就是“小節”,就沒人管、不追究,忽視日常監督執紀。這既是錯把法律當作了尺子,也是錯誤的政績觀,放鬆了對黨員的要求,損害了黨紀的嚴肅性,造成我們的幹部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無數案例表明,領導幹部“破法”者,無不從“破紀”始。紀委就要用紀律衡量黨員幹部行為,守住紀律這條底線,抓早抓小、動輒則咎,發現苗頭就及時提醒、觸犯紀律就及時處理,絕不能養癰遺患、放任自流。

  紀委不是黨內的公檢法,紀檢工作也不是抓小偷,我們的職責是依“紀”進行監督執紀問責。現在,有的領導幹部根本不把違紀當回事,也不知紀律為何物。紀委不能不知不覺退到法律的底線上,比如把有的幹部檔案***當成是“小錯誤”,認識不到這就是欺瞞組織;買官賣官也不僅是行賄受賄,這首先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行為;被組織調查後不主動說明情況,反而轉匿贓款贓物、訂立攻守同盟的,就是對抗組織調查。紀委就是要用黨章黨規黨紀去對照違紀幹部的行為,突出執紀特點,把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作為重點,維護紀律的嚴肅性,體現紀律審查的政治性。只有這樣,才能使黨員幹部敬畏紀律、遵守紀律。也只有這樣才叫名正言順。

  紀檢幹部要轉變觀念、把握大局。我們要把握黨風廉政建設的“樹木和森林”,就要用從嚴治黨的尺子來衡量“森林”,不能滿腦子都是線索和案件,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中央紀委把案件室改稱紀檢監察室,案件線索規範稱為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都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職能定位的深化,有實實在在的內涵。紀律審查也要服務於目標任務,創新方式方法,按照不同的違紀情況採用不同的處置方式,不能把全面從嚴治黨混同於處理少數有嚴重問題的幹部。發現違紀就要及時處理,該處分的予以處分,該降級的予以降級,這應成為紀律檢查工作的重頭,而立案審查、移交司法則應是少數。紅紅臉、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談話、紀律誡勉,都要成為我們的方法,才能真正實現抓早抓小,跟上中央的要求和工作部署。

  紀律檢查工作就是政治。我們要認真貫徹從嚴治黨的論述,認清形勢、深化認識、創新方法,把全面從嚴治黨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的責任擔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