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生活中,當長輩去世之後,遺留下來的財產都會由繼承人來繼承,那麼,到底財產繼承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產繼承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財產繼承法律規定——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繼承需要的手續
1、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宣告書;
***九***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十***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本條所稱“死亡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登出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
本條所稱“親屬關係證明”,是指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基層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婚姻登記證明、收養登記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公證書。
2、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財產繼承權的特徵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