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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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進一步推動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規範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資源利用率,確保低空飛行安全順暢和高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緊密結合我國國情軍情和通用航空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使用管理原則】低空空域是國家重要戰略資源,其使用管理應堅持適應發展、統籌兼顧、簡化程式、靈活高效、責權分明、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 【使用管理主體】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空管委***統一領導全國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國家空管委辦公室負責指導檢查工作落實,在現行空管執行體制下,軍民航空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第四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組織實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據,適用於航空管理部門以及低空空域使用使用者。

  第五條 【監管評估制度】國家空管委辦公室組織建立監管評估制度,適時對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評估,監管空管執行工作和職能管理部門履職情況,確保低空空域管理執行正規有序。

  第二章 空域分類劃設

  第六條 【定義】低空空域原則上是指全國範圍內真高1000米***含***以下區域。山區和高原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經批准後可適當調整高度範圍。

  第七條 【分類】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監視空域和報告空域以及目視飛行航線進行分類。

  管制空域是指為飛行活動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航空氣象服務、航空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的空域。

  監視空域是指為飛行活動提供飛行情報服務、航空氣象服務、航空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的空域。

  報告空域是指為飛行活動提供航空氣象服務和告警服務,並根據使用者需求提供航空情報服務的空域。

  目視飛行航線是為確保航空使用者能夠飛到預定空域,且飛行人員在目視條件下飛行的航線。

  第八條 【劃設原則】低空空域劃設應統籌考慮國家安全、飛行需求、保障能力、機場佈局、環境保護、地形特點等因素,科學劃設管制空域、監視空域、報告空域的範圍和目視飛行航線。

  第九條 【劃設要求】低空空域應根據不同類別的空域使用需求和航空器活動特點等情況,劃設在相應的區域。

  管制空城。原則上只能劃設在下列區域:1.空中禁區和空中危險區;2.國境地帶我方一側10公里範圍內;3.全國重點防空目標區和重點防空目標外圍5公里區域;4.終端***進近***管制區;5.軍用和民航運輸機場的管制地帶***擔負飛行保障任務且未劃設機場管制地帶的軍用機場,以機場跑道中心點為中心,沿跑道中心線方向,兩端各25千米,兩側各10千米的區域***;6.其他需要重點保護地區。

  報告空域。原則上只能劃設在下列區域:1.通用機場和臨時起降點10公里範圍內;2.不依託通用機場和臨時起降點,使用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等通用航空器具,從事文化體育、旅遊觀光、空中廣告宣傳等活動的地區上空半徑5公里範圍內;3.作業相對固定、時間相對集中,且對軍航和民用運輸航空飛行沒有影響的通用航空飛行區域。報告空域不得劃設在空中禁區邊緣外20公里範圍內,全國重點防空目標區和重點防空目標邊緣外10公里範圍內。

  監視空域。管制空域和報告空域之外的空域劃設為監視空域。

  目視飛行航線。按照監視空域或報告空域標準劃設,在管制空域內劃設目視飛行航線,必須明確進出通道。

  如劃設的管制空域與監視、報告空域有交叉區域,交叉區域按管制空域掌握。

  第十條 【空域要素】空域劃設應明確空域名稱、水平範圍、垂直範圍、進出方法、提供服務單位及具體***等要素;目視飛行航線應明確航班代號、航線走向、飛行高度等要素。

  第十一條 【劃設許可權】低空空域劃設由飛行管制分割槽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所在地區民航空管部門,在充分聽取地方政府及航空使用者需求意見的基礎上共同劃設,報飛行管制區主管部門批准;跨飛行管制分割槽在飛行管制區內的,由飛行管制區主管部門會同民航地區空管局劃定;飛行管制區間的,由空軍航管部門會同民航局劃定。

  第十二條 【報備公佈】低空空域劃設及調整方案由空軍航管部門歸口報空管委辦公室備案,通報民航管理部門,由民航飛行情報管理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空域准入使用

  第十三條 【管制空域准入】航空使用者使用管制空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飛行計劃獲得許可;航空器配備甚高頻通訊裝置、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達應答機和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裝置***ADS-B***;無線電保持持續雙向暢通;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實施目視飛行最低應持有私人執照或運動執照、學生執照,實施儀表飛行最低應持有私人執照。

  第十四條 【監視空域准入】航空使用者使用監視空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飛行計劃已報備;航空器配備甚高頻通訊裝置和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裝置;無錢電保持持續雙向暢通;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最低應持有運動執照或學生執照;空域內飛行,航空器空速不大於450千米/小時。

  第十五條 【報告空域准入】航空使用者使用報告空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飛行計劃已報備,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最低應持有運動執照或學生執照;空域內飛行,航空器空速不大於450千米/小時。

  第十六條 【多類空域准入】航空活動如涉及多類低空空域,按照最高准入條件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飛行方法】管制空域內允許實施儀表飛行和目視飛行;監視、報告空域內以及目視飛行航線只允許實施目視飛行。

  第十八條 【空域型別調整】低空空域實行動態管理,靈活使用。軍航戰備訓練和執行緊急任務需要使用低空空域時,可將監視、報告空域調整為臨時管制空域;遇有緊急突發事件、地方政府組織重大活動、軍用機場無飛行活動等情況時,可臨時調整低空空域型別,適時放寬低空空域使用許可權。

  第十九條 【空域調整部門】空域型別調整由飛行管制分割槽主管部門負責,報飛行管制區主管部門備案,由民航地區飛行情報管理部門向社會公佈。如需長期調整空域型別,按照空域劃設許可權申報批准。

  第二十條 【空域調整時限】臨時管制空域啟用需提前4小時,管制空域調整為臨時監視或臨時報告空域需提前2小時,監視空域與報告空域之間調整需提前1小時確定併發布,臨時空域使用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

  第二十一條 【臨時關閉許可權】監視空域、報告空域和目視飛行航線通常不得關閉,確需臨時關閉,空域劃設單位應及時報上一級部門審批,並通報相關軍民航空管部門,由相應民航飛行情報管理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飛行計劃審批報備

  第二十二條 【飛行計劃申請】飛行計劃主要是指低空空域內通用航空飛行計劃,其申請內容包括:航空使用者名稱稱、任務性質、航空器型別、架數、機長姓名、航空器呼號、通訊聯絡方法、起降機場***起降點***、備降機場、使用空域***航線***、飛行高度、預計飛行起止時刻、執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條 【飛行計劃受理】通用航空飛行只向一個單位申報飛行計劃。建有飛行服務站的地區,通過飛行服務站受理飛行計劃。未建飛行服務站的地區,依託軍用和民用運輸機場的由所在機場空管部門受理飛行計劃;不依託機場的由所在地區飛行管制分割槽主管部門直接受理或指定相關軍民用機場空管部門受理飛行計劃。

  第二十四條 【轉場飛行計劃審批】

  民用機場***含通用機場臨時起降點***之間的飛行計劃,機場按照飛行計劃所涉及區域和現行民航申報程式逐級上報,民航空管部門負責審批,並將飛行計劃審批情況及時通報相關軍民航空管部門,民用機場***含通用機場臨時起降點***與軍用機場之間的飛行計劃,機場***通用航空器在軍用機場起飛時,由軍用機場委託附近民用機場***按照飛行計劃所涉及區域和現行民航申報程式逐級上報,民航空管部門商相關飛行管制區主管部門或空軍航管部門後審批,並將飛行計劃審批情況及時通報相關軍民航空管部門;軍用機場之間的飛行計劃,按照飛行計劃所涉及區域和現行軍航申報程式執行,相關飛行管制區主管部門或空軍航管部門負責審批,並及時通報相關軍民航空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場內場外飛行計劃審批】

  通用航空使用者向飛行服務站或軍用機場、民用運輸機場提出飛行計劃申請***飛行活動範圍在民用機場區域內由該機場審批***,受理該飛行計劃申請的單位集中報飛行管制分割槽主管部門;飛行計劃所涉及區域在飛行管制分割槽內的,由該部門審批;超出飛行管制分割槽在飛行管制區內的,由該部門上報飛行管制區主管部門審批;跨飛行管制區間的飛行計劃,由飛行管制區主管部門上報空軍航管部門審批;僅需民航提供空管服務,由民航按級審批,並報備相對應的軍航航管部門。飛行計劃審批完後,及時通報相關軍民航空管部門。

  二十六條 【飛行計劃審批時限】飛行管制分割槽內的飛行計劃申請,應在起飛前4小時提出,審批單位需在起飛前2小時批覆,超出飛行管制分割槽在飛行管制區內的,應在起飛前8小時前提出,審批單位需在起飛前6小時前批覆;超出飛行管制區的,應在起飛前1天15時前提出,審批單位需在起飛前1天18時前批覆,執行緊急任務飛行,應在起飛前30分鐘提出申請或邊起飛邊申請,審批單位需在起飛前10分鐘或立即答覆。

  第二十七條 【飛行計劃報備時限】監視空域飛行計劃,通航使用者應在起飛前2小時向飛行計劃受理單位報備,飛行計劃受理單位需在起飛前1小時進行報備;報告空域飛行計劃,通航使用者應在起飛前1小時向飛行計劃受理單位報備,飛行計劃受理單位需在起飛前30分鐘進行報備;接受報備部門原則上視為同意,如不同意,需在起飛前15分鐘通知飛行計劃受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 【飛行計劃實施】軍民航空管部門嚴格按照飛行計劃審批意見組織飛行計劃申請與實施,與其他飛行計劃確有影響時,按照現行空管執行體制,由相應軍民航空管部門實施管制調配。空軍和民航局統計彙總通用航空飛行計劃審批及申請實施情況,以季度為單位報備國家空管委辦公室。

  第五章 相關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資訊保障體系】資訊保障體系包括通訊、導航、監視、氣象等內容,其體系建設在國家空管委統一規劃下,國家投資,民航和地方政府分別建設。其中,民航負責民用機場***通用機場***及航路航線附近地區的建設和後期運營維護保障;其他區域由軍航指導,地方政府負責建設和後期運營維護保障。

  第三十條 【低空飛行服務站】飛行服務站是現有軍民航空管服務保障體系的補充,為通用航空飛行提供飛行計劃、航空情報、航空氣象、飛行情報、告警和協助救援等服務。

  全國飛行服務站佈局規劃由民航根據地方政府需求研究提出,上報空管委批准;其建設由國家適當投入、地方政府主導建設,地方政府或委託行業協會及執行公司領導管理,民航負責行業監管。

  承擔通用航空服務保障的飛行管制分割槽主管部門和軍民用機場應按照民航行業標準,擴充設施裝置,增加服務功能。

  第三十一條 【飛行服務站人員培訓】飛行服務站人員由地方政府或委託行業協會及執行公司根據功能職責配備,民航或委託行業協會負責飛行服務站人員培訓教材編寫、能力考核、頒發合格證書和後續在職教育。為提高證件管理權威,證書執照由國家空管委統一製作,民航或其委託行業協會頒發。

  第六章 行業監管和違法違規飛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監管查處依據】對違法違規飛行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法違規飛行】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違法違規行為。

  ***一***航空器機載裝置不符合空域准入條件;

  ***二***無飛行計劃申請;

  ***三***未經批准擅自飛行;

  ***四***不及時報告或漏報飛行動態;

  ***五***不按計劃飛行;

  ***六***不服從管制指揮指令;

  ***七***不執行管制空域內目視飛行航線飛行方法;

  ***八***管制空域內擅自改變航行諸元。

  第三十四條 【違法違規飛行懲處】

  ***一***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通用航空企業或個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暫扣經營許可證半個月至3個月,飛行人員責令停飛3個月至6個月,暫扣飛行執照,相應地區空管協調委進行通報;

  ***二***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處通用航空企業或個人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暫扣經營許可證3個月至6個月,封存航空器,責令當事飛行人員停飛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飛行執照,國家空管委進行通報;

  ***三***造成重大事故或後果極其嚴重的,禁止當事通用航空企業和個人從事一切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並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取證,按照現行法律及執法程式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聯合監管處罰機制】民航、公安、海關、工商、體育、軍隊等部門應積極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合力,嚴厲懲治通用航空器違法違規飛行。

  第三十六條 【民航部門職責】民航部門牽頭負責地面取證查處,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做出具體懲處決定,通報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執行。依法對通用航空器***含進口通用航空器***及零部件設計,生產、維修和飛行進行監管,對通用航空器和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企業、個人等進行許可、登記管理;配合軍隊實施空中監管和空中不明情況的應急查證處置,負責對通用航空違法違規飛行進行地面查處;負責建立情況通報、登記制度,凡依本規定受到處罰的企業、個人均由民航主管部門記入使用者檔案。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職責】公安部門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通用航空器實施管理,負責違法違規通用航空器落地後的秩序和現場處置工作,配合對違法違規飛行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查處;組擔協調重大活動期間通用航空器的地面防範管控工作;協助軍隊進行空中違規查證。

  第三十八條 【海關部門職責】海關部門負責辦理通用航空器進境海關手續並加強監管。

  第三十九條 【工商部門職責】工商部門負責對生產銷售通用航空器企業的登記管理,對未經批准私自生產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體育部門職責】體育部門負責對從事航空體育運動專案的單位、人員和通用航空器的審查登記和管理,並將具體情況通報公安、民航部門和軍隊。

  第四十一條 【氣象部門職責】氣象部門負責對具有施放氣球資質資格的單位、人員的審查、登記、管理及施放氣球作業審批等,參與對違規施放氣球活動的查處。

  第四十二條 【軍隊職責】軍隊牽頭負責組織空中監管,查證空中不明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民航等部門,並提供所掌握的查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誰違規誰擔責”的原則,低空違法違規飛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追究當事通用航空單位或個人責任;如涉及監管部門不作為,不履職,也要追究相關部門領導管理責任;軍隊只承擔地面警戒監視系統看得見而未及時發現和處置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責任監督】採取設立監督電話、空管微信、空管網站舉報等方式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對監管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外籍通用航空器及人員管理】外籍通用航空器或外籍人員駕駛我國通用航空器在低空空域飛行,按現行規定審批飛行任務。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通用航空器和人員在內地飛行,按照外籍通用航空器和人員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及人員管理】在低空空域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操作人員的審查、登記、管理,由民航局負責。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計劃按管制空域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通常不得與有人駕駛航空器在同一空域組織飛行。

  第四十七條 【目視飛行航圖製作管理】目視飛行航圖由國家空管委辦公室統一管理,其製作發行由國家空管委辦公室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目視飛行航圖的資料採集、核准、更新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家空管委辦公室制定具體規定另行明確。

  第四十八條 【規定說明】本規定與其它規定有矛盾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明確事項按現行規定執行。

  低空空域劃設在空中禁區、空中危險區、國***邊***境地帶時,其使用管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國家航空器的適航、人員管理和飛行計劃審批等事宜,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