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辦案區管理使用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部執法辦案,公安機關制定了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保障辦案安全,促進規範執法,根據《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定規範》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安全檢查、資訊採集、訊問、詢問、繼續盤問、辨認等辦案活動的專門區域,包括公安機關派出所和內設機構設定的專門辦案區域,以及公安機關設定的供兩個以上執法辦案部門共同使用的辦案中心。
第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案區從事辦案活動,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履行職責;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和責任,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條 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後,辦案民警應當將其立即帶入辦案區;除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起贓、辨認現場或者屍體的以外,不得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出辦案區。
組織調解、聽證,或者對違法嫌疑人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可以在接待區進行。
第五條 依法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將其送交有關監管場所執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的,應當與執行機關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明確辦案區管理部門及其職責。辦案區由一個辦案部門單獨使用的,該部門為辦案區管理部門;由兩個以上辦案部門共同使用的,應當由所屬公安機關指定一個部門作為管理部門。
辦案區的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辦案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警務督察、法制等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辦案區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裝備財務、後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門應當為辦案區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援。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辦案區使用管理登記制度,設定專門臺賬,載明進入辦案區的違法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案由、進出辦案區時間,以及辦案部門、承辦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資訊;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對臺賬實行資訊化管理。
第八條 因違法犯罪嫌疑人數量較多或者裝置故障等原因,本單位辦案區無法滿足辦案需要的,或者到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後需要立即開展審訊工作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商有關執法辦案場所負責人同意,可以借用其辦案區,出借單位應當安排工作人員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單位辦案區的,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單位負責,出借單位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應當對本轄區內相鄰執法辦案部門共用或者借用辦案區作出統一安排。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辦案區的使用納入民警教育培訓內容;對新入警人員,應當在其上崗前進行教育培訓。
第二章 安全檢查、資訊採集
第十條 辦案民警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至辦案區後,應當首先對其人身及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婦女的人身安全檢查,應當由女民警進行。
對檢查情況,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製作筆錄。
第十一條 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對被檢查人員進行全身檢查,重點查明是否藏匿危險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物品,體表有無外傷等情況;違法犯罪嫌疑人有明顯外傷的,應當拍照並對外傷及時進行處理,對傷情以及處理情況應當在檢查筆錄中註明。
第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檔案,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固定。
對於***、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扣押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於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或者使用的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響執法安全的以外,應當告知違法犯罪嫌疑人委託家屬或者其他人員領回,不得由其隨身攜帶;具有《公安機關代為保管涉案人員隨身財物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代為保管。
第十四條 進行安全檢查後,應當根據辦案需要,按照操作規範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資訊採集。
對採集的資訊應當及時錄入資訊庫進行核查、比對,並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訊問、詢問
第十五條 訊問、詢問違法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應當在辦案區訊問室、詢問室進行:
***一***緊急情況下必須在現場進行訊問、詢問的;
***二***對有嚴重傷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進行訊問、詢問的;
***三***對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詢問的。
違法犯罪嫌疑人較多,辦案區訊問室或者詢問室不能滿足辦案需要的,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可以對訊問室、詢問室調劑使用。
第十六條 在辦案區內詢問被害人、證人的,應當保證被害人、證人與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離,防止見面或者接觸。
第十七條 進行訊問、詢問時,辦案民警不得少於二人;一人因故暫時離開時,應當由其他辦案民警接替或者暫停訊問、詢問。禁止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單獨留在訊問室或者詢問室中。
第十八條 在訊問、詢問過程中,辦案民警應當注意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行為舉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發情況,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報警裝置,及時處置。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刑事案件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對所有訊問或者詢問違法犯罪嫌疑人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第二十條 對訊問、詢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詢問過程均進行錄音或者錄影。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從民警進行訊問、詢問時開始,到違法犯罪嫌疑人核對筆錄並簽字、捺指印後結束。
錄音或者錄影應當保持全程不間斷錄製,不得剪接、刪改或者選擇性地錄製。筆錄中記載的起止時間應當與錄音或者錄影反映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證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內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將情況如實記錄在訊問、詢問筆錄或者相應臺賬中。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可以在辦案區設定等候室,用於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等候室的建設標準按照候問室標準執行。
對於等候訊問、詢問的,或者訊問、詢問結束後,需要繼續查證或者等候處理的違法犯罪嫌疑人,辦案民警應當將其送入候問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辦案區應當安裝門禁系統,無人出入時,門應當保持關閉狀態;有關人員出入後,應當立即將門關閉。
除檢查、維修、保潔等工作需要,並經辦案區管理負責人批准的以外,與辦案活動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辦案區。
第二十四條 辦案區安裝的視訊監控裝置應當覆蓋全區域且具有資料儲存功能,區域內光照亮度應當滿足監控要求,並與網上監督資訊系統實現資料對接;辦案區使用時,應當開啟視訊監控裝置,並由專人值守。
第二十五條 辦案區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儲存不少於三個月,並對其進行分級授權管理,嚴格設定使用許可權等級,不得越權瀏覽、調閱、複製、拷貝相關聲像監控資料;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影資料儲存期限應當與同案案卷的儲存期限相同。
辦案區的聲像監控資料在接入網上監督資訊系統時,應當對音訊、視訊資料進行分流處理,音訊資料不得進入網上監督資訊系統,防止案情洩露。
第二十六條 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等候、休息時,應當安排工作人員不間斷看管。
遇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二十七條 為違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飲食時,應當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發危險的成分的食品;不得允許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帶、親屬提供或者其他來源不明的食物。
第二十八條 違法犯罪嫌疑人如廁時,辦案民警應當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廁時進行監管,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 禁止將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執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辦案區。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辦案區相關應急預案,併為辦案區配備應急電源、消防等裝置。遇有停電、火災、技術故障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處置。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辦案區使用管理的監督和視訊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執法辦案單位、辦案民警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制止。
第三十二條 辦案區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納入所在單位案件稽核和執法質量考評範圍。
進行案件稽核時,應當結合辦案區聲像監控資料,審查是否依法進行訊問、詢問。對違反規定的,及時責令整改,並在執法質量考評中扣分。
第三十三條 對於違反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情節和後果,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和辦案民警予以批評或者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訊問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除適用看守所的有關管理規定外,有關訊問要求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