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能以實物代替支付嗎
對於以實物代替工資的情況,有些員工會選擇接受,因為他們認為如果不接受,那就要面對單位拖欠工資的情形,最後可能會什麼都拿不到。可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針對這種情況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在這裡,法律對工資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確而肯定的,沒有任何例外條件,因此,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任何藉口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支付工資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如果煉油廠確實因為種種原因造成資金週轉困難,應當按照勞動部[1995]226號檔案規定的精神,妥善解決工資支付問題,即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時間按照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這就是說,企業確因資金週轉影響到工資發放時,可按規定延期支付工資,而不能以實物頂替工資。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報酬,是他們生活的基本保證,法律規定要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僅是由於貨幣是市場商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而且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真正實現按勞分配,而實物則無法實現貨幣的職能和作用。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可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一些困難,但是,不管是什麼情況,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任何理由和藉口都是不能成立的,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只有如此,才能使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得到充分的保障。
單位拖欠工資該怎麼辦
所謂的無故拖欠工資主要指的是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那麼,在現實中,你又是否遇到過這樣無故拖欠工資的情況呢?當被拖欠工資時,我們該怎麼辦呢?
1、與單位協商
被拖欠工資,我們建議首先與單位進行協商。不過,這類爭議的協商最忌諱不顧一切的大吵大鬧,這往往適得其反。所以我們建議在與單位協商前要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這樣協商的成功率也相對提高。
2、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當被單位拖欠工資時,到勞動部門尋求權利救濟無疑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
3、解除合同獲取經濟補償
除了可以到相關部門尋求救濟外,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參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還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幫助。
此外,《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