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離職嗎
目前有不少勞動者都遇到過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的情況,如果公司不發工資,勞動者應該怎麼樣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不發工資是否可以直接離職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直接離職
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馬走人。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不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可以有以下兩種途徑解決拖欠工資:
1、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和25%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企業拖欠工資員工找的部門
***一***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100%的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85條***;
***二***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
***三***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